行政诉讼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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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中也是存在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因为在行政诉讼当中有一方当事人,他是属于自然人地位的,而只要他发起了诉讼请求,那么他的诉讼请求中也是有可能会存在着损害到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因此一旦是存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当然也是可以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行政诉讼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行政诉讼中存在着第三人之诉。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实践中,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其利益;

(2)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

(3)原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该6个月期限的规定与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是一致的。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作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二是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

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时,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进行审理,撤销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和调解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并同时对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裁判,即“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撤销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对新诉的裁判,当事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因此,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也是有可能存在的,因为行政诉讼的案件中有一方当事人,他是属于自然人,那么自然人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发起的诉讼,就是有可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相关权益的,如果第三人觉得自己的相关权益,因为这一次行政诉讼受到了影响,那么他也可以采取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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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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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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