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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调解或处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起诉或者仲裁。也就是说针对民事纠纷事件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为,当事人即使有存在异议也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能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形式来提出。
2、行政指导行为是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指的是相关行政部门用建议咨询等途径让当事人去进行配合,从而达到良好管理效果的一个过程,这一种不属于权力性的行为,趋向于灵活和自愿,是没有任何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做出判断,而不需要一味地服从,这种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了。反之,如果行政机关在这个过程中用了不当的方式来强迫或诱导当事人,像这样的行为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复议。
3、针对私房政策问题行政机关所做出的相关处理。此类问题属于历史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之内,因此当行政机关对此作出一系列的措施时,当事人也是无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
4、行政机关发布能重复使用的行政法规,面向群体为不特定的人群。例如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对外发布的规章制度也同样是如此。这种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是针对某一个特殊群体而发布,相反是面向大众的规章制度,而且可以重复性的使用,属于一种决定或者命令。就算当事人存在异议,也是不能提出复议。
5、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作出的处理,例如公务员被作出处分的措施,即使当事人不服也是不能提出申请复议,只能是依照法律法规的途径来进行申诉。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指的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提出复议,前提是两者之间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转而由复议机关来对事件的合理性再一次做出审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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