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老婆打胎侵犯生育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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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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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内老婆打胎是不侵犯生育权的。在我国的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天平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婚内老婆打胎侵犯生育权吗?

不侵犯,生育权的实现属于妇女个人的人身权利。对于男性来说,他们只能依靠合法的配偶来实现。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

一般来讲,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时,方能共同行使这一权利。但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决定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则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没有以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最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我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因此当男女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妻子擅自堕胎的行为完全构成双方离婚的理由。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主张。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堕胎起六个月后提出离婚的请求。

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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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子私自堕胎是“无助中的权利”
在旧时代的女性依附于男性,常常沦为生育工具。依“七出”的规定,没有生育的女性甚至可被剥夺妻子的地位。虽然伴随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封建思想逐步被先进思想取代,但是封建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孕妇。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许多女性选择了堕胎。
其实女性堕胎是有许多不得已的苦衷的,有的纯粹以杀害胎儿的方式对男方施行报复,有的因为人生规划不想过早要孩子,并非所有堕胎都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伤害,这是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团体的一种“无助中的权力”。但无论从夫妻平等、公平的角度,还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妻子擅自堕胎并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权力,应当慎重考虑。
二、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在许多因妻子私自堕胎导致的离婚案中,有的男方找之前堕胎的“茬”,要求赔偿;而有的则是男方死去,女方堕胎,男方家属索赔。要解决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但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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