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是否侵犯生育权?
侵犯,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尽管生育权是双方共有权利,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
即使是女方在生育过程当中,存在欺诈情形,但这种欺诈本身并不会导致对于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利。反过来说,如果男方要求生下孩子,但女方不同意,也不构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因为出于女性的生理和身体上的考虑,法律是有限保护女性生育权的。但人工辅助生育的情形另当别论。
根据《民法典》第1001条,在认定亲子关系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998条规定,即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二、妻子不愿意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在我国男女平等的权利在全世界内范围内算是水平很高的了。在我国的法律上面,法律赋予女性独有的权利也是越来越详细和丰富。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女性权利的重视越来越完善。在我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娶妻生子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只要结婚就要做了生孩子的准备和必然。人们尤其是老一辈儿人的观点,娶妻生子,成家立业。是成为成年人的标准。
妻子不愿意生育没有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提到生育权的问题,而是在《妇女保障法》中有明确说明: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性不可以强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须取决于自愿的情况下。在以前的社会,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女性,从而在相关法律中改善了一些情况。这其中就包括妇女保障法提到的女性独有优先考虑生育权。
所以说女方不必担心生不生孩子会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强迫指责,生育决定权在自己身上。不用管别人的看法和要求。如果男方有强迫生孩子的行为,那就触犯了《民法典》以及《生育权法》和《妇女保障法》等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生育权问题上女性是优先决定人,但是婚内双方,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情况下,女方没有权利强迫男方同意,但是女方已怀有宝宝的时候,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生育决定。就每个人而言,既应该宽容接受,又要保有基本伦理底线,包括生命,尊重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以及女性生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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