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给无资质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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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包给无资质行政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罚,罚款肯定是少不了的。对于没有资质却揽收工程的一经发现予以取缔,并有对应的罚款,罚款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大小来确定,如果有违法所得的还会被没收处理。
发包给无资质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发包给无资质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发包方违约怎么办

如果发包方存在违约的情况,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发包方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协助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设工程基础性资料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所谓中途停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正常建设的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所谓缓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推迟工程的进度或者部分停建,待条件成熟时工程继续进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应当赔偿因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发包方不能选用无资质的个人或者公司,而且发包人需要遵守相关约定,要及时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的话造成违约情况也是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的。以上就是关于发包给无资质的行政处罚标准以及发包人违约后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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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组织的后果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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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商家无意售卖保质期内变质的产品会受什么行政处罚,罚多少数额
[律师回复] 未过保质期的商品变质,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具有质量保证责任。未过保质期的商品变质,实质是商品的质量不合格。商家应当承担责任,不能以商品未过保质期为由来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在保质期内变质的食品可依法要求商家退货,商家拒绝退货可向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举报或者向消协进行投诉。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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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施工的法律后果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资质施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无效合同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 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非法转包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违反上述五种情行之
一,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中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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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组织的后果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组织的后果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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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
(二)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将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处置。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1、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2、较严重质量问题: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报总监工程师。若需审查整改方案,应在整改通知中注明。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责任方报来的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及时检查验收。
3、严重质量问题: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总监工程师,经总监工程师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有关方的调查处理方案后,立即初审上报工程部。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方总监代表及设计部门审核认可。调查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告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总监代表。工程部和总监代表分别签署责任追究意见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4、责任监理工程师责成参建有关方填写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表。2)责任监理工程师立即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大小等因素决定调查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组织本公司技术部及设计单位现场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签字认可后,责任方无偿组织施工。3)经调查若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
5、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设计完成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二、工程质量事故定性
(一)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19000-202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二)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三)质量事故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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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
(二)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将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处置。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1、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2、较严重质量问题: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报总监工程师。若需审查整改方案,应在整改通知中注明。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责任方报来的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及时检查验收。
3、严重质量问题: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总监工程师,经总监工程师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有关方的调查处理方案后,立即初审上报工程部。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方总监代表及设计部门审核认可。调查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告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总监代表。工程部和总监代表分别签署责任追究意见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4、责任监理工程师责成参建有关方填写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表。2)责任监理工程师立即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大小等因素决定调查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组织本公司技术部及设计单位现场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签字认可后,责任方无偿组织施工。3)经调查若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
5、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设计完成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二、工程质量事故定性
(一)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19000-202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二)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三)质量事故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二、罚款。
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是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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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包括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给付包括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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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 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 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 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 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 具备以上“三性”之
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 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 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 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 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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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一、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二、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试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
1、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比如说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如下要求: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笔录是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现场笔录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1、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3、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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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分包方无资质是否将导致合同无效?
劳务的分包方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样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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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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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的种类包括什么?
行政给付的种类包括四种: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农村的五保户、城镇的贫困户,发生自然灾难的地区的灾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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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以下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以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会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汉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消防机构对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调查后3日内,消防监督员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达达当事人;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三、听证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当事人处202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注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全部听证工作应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的次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听证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承揽关系中工人受伤,公司担几成责任,无合同,承包方无资质
[律师回复] 虽然他们之间并没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是其雇主。但一旦出现了你们明知李某无资质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发包人还是整个发包给他,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赔的一样也少不了、必要的营养费,但是不管是谁负责,对此也没什么好解释的、住宿费,但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工人受伤的责任就完全由李某承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据此。但看你的描述,司法解释的条文说的太浅显了、误工费,那你们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让他做这工程,却仍然将工程交给他做的情形,我认为这件事以李某负全责收场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李某不存在欠缺资质等情况,那么、交通费。该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而与你们无干系,我认为这起事故的责任应完全由李某承担,(也就是不存在该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所说情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你们是把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所以,与李某一起对那名工人的受伤负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护理费,所以李某依然要对其负责,因为对于那名工人而言,包括医疗费,一看就懂,这些费用
承揽关系中工人受伤,公司担几成责任,无合同,承包方无资质
[律师回复] 虽然他们之间并没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是其雇主。但一旦出现了你们明知李某无资质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发包人还是整个发包给他,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赔的一样也少不了、必要的营养费,但是不管是谁负责,对此也没什么好解释的、住宿费,但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工人受伤的责任就完全由李某承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据此。但看你的描述,司法解释的条文说的太浅显了、误工费,那你们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让他做这工程,却仍然将工程交给他做的情形,我认为这件事以李某负全责收场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李某不存在欠缺资质等情况,那么、交通费。该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而与你们无干系,我认为这起事故的责任应完全由李某承担,(也就是不存在该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所说情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你们是把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所以,与李某一起对那名工人的受伤负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护理费,所以李某依然要对其负责,因为对于那名工人而言,包括医疗费,一看就懂,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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