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公单位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参公单位是有行政处罚权的,但是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才能够实行行政执法权。事业单位行政处罚不一定有主体资格。机关事业单位,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哪些情况之下是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参公的事业单位是否是享有行政处罚权,应当是根据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判断的,如果被法律法规授权的,那么是属于拥有行政执法权的,也就是可以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是组织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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