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行政处罚权安排范围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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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监行政处罚权安排范围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出现了违规操作等情况才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生产单位或者是相关人员都比较害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行政处罚权安排范围什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停业整顿,罚款等。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管理。

(五)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凡是涉及到生产的单位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一旦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到的,可能就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这样的话就会给所在的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一般生产企业也会比较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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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同学有一个行政复议官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那个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的问题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 《行政复议法》 明确规定,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 11类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违 法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 并不意味着把抽象行 政行为一概排除。 《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 地、 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 申请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 才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 (二)违法和不当标准
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 法人或其 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争议案件。 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 很大区别。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为标准, 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性引发的争议,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适当, 法院 一般不予干涉, 所以也不受理。 但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适当。 只要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就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 就应当予以受理。
(三)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 不受法律保 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 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 人的权益为特征, 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 产权, 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凡是公民所享 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 为, 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 受侵犯的公民、 法人 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以上就是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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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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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 负重 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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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范围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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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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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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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低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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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范围有哪些?
直接涉及到一些诸如我国的国家与公共还有经济等宏观方面的安全是需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设置行政许可的。还包括一些人民的身心健康,或者是公共的或者私有的财产安全等等特定的安全活动,都是必须要有安全监管部门设置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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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不满税务机关的行政征收,现在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征收是属于复议范围吗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
一,行政处罚行为。这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第
二,行政强制措施。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遣送等,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第
三,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
四,行政确权行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五,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非法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非经农户同意而随意变更或废止原承包合同,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农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并可任意申请行政复议。第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主体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九,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凡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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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行政处罚范围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安监行政处罚范围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还有没收非法的财物、最后还有就是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在行政处罚时也面需要确定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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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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