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能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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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行政复议法》的条款看,没有明确指明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但第三人并非绝对对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人分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除了被告型第三人不能提起复议外,原告型第三人有时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人,只不过没有提起复议而已。
第三人能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有时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想提起行政复议也是可以的。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一: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义来看:本义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改变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义之二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从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理论依据看,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三、《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理解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可以说明,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均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第三人能提起行政复议,需要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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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第3人也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的,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第3人是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话,并且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那么是可以向行政复议的机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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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您好,请问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有什么权利?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可以提出异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第三人对行政复议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如下权利:
一、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三、参加行政复议相关活动中阐述相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如下义务:
一、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解除或变更委托需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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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
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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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弟弟要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大部分的手续都已经准备好了出了问题,咨询下行政复议第三人不提交证据
[律师回复] 第
一,如何理解“利害关系”。第
二,经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复议的第三人还有没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呢?对于这里“利害关系”的理解,在此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它是一种主观利害关系标准,即这种利害关系是第三人主观上认为的利害关系,而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再者这种利害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害关系,不包括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单纯的反射利益,如因政府拓宽马路而受影响的营业利益,因政府规划而给房地产带来的升值。上述利益必须现实存在,并有被影响的现实可能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此认为经复议通知而参加复议的第三人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上文提到的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例外,他们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上所说,“利害关系”主要是一种主观利害关系标准,最终的审查权还是在于复议机关。既然复议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那么已经对第三人是否有资格参加复议活动进行了审查;再者,就中国公民目前对诉讼或者复议的态度来讲,大部分人还是不愿参加的,如果最终的结果与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太大的影响的话,那么第三人是根本不愿参加到复议活动中来的。如果还要再加上承担举证责任,那更加不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复议活动中。需要指出的是,经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第三人对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并不等于参加到复议中后对其他事项也不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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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申请了行政复议,我是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的结果出来后影响了我的利益,我对其结果不服,我想请问下第三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第三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实践来看,包括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如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 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可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向被处罚人。在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或几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人没有申请复议,那么这部分没有申请复议的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
(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4)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与此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作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因为该案的复议结果将会影响到另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6)其他行政复议第三人。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复议决定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以上便是第三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处理办法,若是对于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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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人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申请人就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来的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来,同时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是有材料,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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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行政复议方面的事 就是不知道有哪些条件 请问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复议想要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
(一)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当然,第三人不参加,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实践中,如不服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部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余的被征收人即可以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申请参加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入实施,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从而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就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防止人力、物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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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之下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说是属于原告型的第3人的话,那么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的。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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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吗?
第三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从行政法规的立法本义中可以说明,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均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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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中第三人如何列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人民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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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作为第三人,相关人员要求他必须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的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国土局查明,对该村民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复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是否与复议标的有利害关系是判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否成为第三人的唯一法律标准,至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密切程度则不影响其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否则就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而可能是以申请人的身份重新申请一个新的行政复议。
  
(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几个目的。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
我朋友作为税务机关部门的处罚的第三人,想要去申请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
(一)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当然,第三人不参加,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实践中,如不服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部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余的被征收人即可以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申请参加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入实施,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从而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就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防止人力、物力的浪费。
我哥哥最近准备申请行政复议了, 这件事对他的未来也是至关重要的,咨询下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
[律师回复] 第
一、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村民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批准在一繁华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里某甲与这个不批准摆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

二、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间来,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的时候,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终结,都不会再第三人的问题。

三、符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加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情况发生。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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