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有时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想提起行政复议也是可以的。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一: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义来看:本义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改变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义之二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从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理论依据看,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三、《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理解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可以说明,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均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第三人能提起行政复议,需要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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