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海关行政许可权的是哪些
和海关无关的事项不属于海关行政许可权。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9、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10、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
1、海关派员驻长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2、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3、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4、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6、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审批
7、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9、高薪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 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如果违反了关于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话,海关是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但是只能做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进行警告罚款或者是没收货物等等严重的还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话,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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