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海关行政许可权的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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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和海关没有关系的事项,那么就不属于海关行政许可权的范围,海关行政许可权的范围主要是和海关有关的事情。比如说指导或者是协调各个海关实施关于海关行政许可工作等等,就是属于海关行政许可权的范围。
不属于海关行政许可权的是哪些

一、不属于海关行政许可权的是哪些

和海关无关的事项不属于海关行政许可权。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9、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10、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

1、海关派员驻长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2、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3、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4、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6、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审批

7、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9、高薪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 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如果违反了关于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话,海关是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但是只能做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进行警告罚款或者是没收货物等等严重的还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话,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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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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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婚姻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确认则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地存在。行政确认的结果只不过是就这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我们说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而不需要由来赋予这种权利。在婚姻登记中,的职责只不过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此外,婚姻登记不同于行政许可还表现在其它一些方面,如行政许可往往可以附期限、附条件,而婚姻登记既不可能附期限,也不可能附条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婚姻登记机关则无权对当事人婚姻登记之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婚姻登记则不可撤回。由此可见,婚姻登记和行政许可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能将婚姻登记理解成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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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不属于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具有许可职权的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哪些不属于行政许可 ①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 ②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这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③有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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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土地登记不属行政许可行为 。 行政登记是指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有哪些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婚姻登记是不是属于行政登记,属于婚姻行政许可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它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践中,不少人都把婚姻登记理解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事实上,婚姻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确认则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地存在。行政确认的结果只不过是就这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我们说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而不需要由来赋予这种权利。在婚姻登记中,的职责只不过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此外,婚姻登记不同于行政许可还表现在其它一些方面,如行政许可往往可以附期限、附条件,而婚姻登记既不可能附期限,也不可能附条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婚姻登记机关则无权对当事人婚姻登记之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婚姻登记则不可撤回。由此可见,婚姻登记和行政许可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能将婚姻登记理解成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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