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由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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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合法。不能直接由法院委托去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因为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构,他不能够偏向于任何一方,他只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是需要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应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去申请鉴定,而不是由法院去直接委托。
直接由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合法吗?

一、直接由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合法吗?

不合法。医疗纠纷向人民法起诉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纠纷的起诉程序如何进行?

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起诉讼

2、收集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将医院的就诊记录(病历、发票、病情证明、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等)作为证据固定下来。

3、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拟,文库里面也有很多的模版可以参考。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个人难以调取,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3)相关证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医院就诊记录等等。

4、开庭审理

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诉阶段。

5、判决

开庭后,法院会在审理期限内进行判决,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达判决书

所以直接由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是肯定不合法的,因为当事人双方,他如果是需要对这个案件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必须由原被告双方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不能够由法院直接去委托法院,它毕竟是属于司法机构,他必须要对案件处于一个非常公平的状态,不能够偏向于任何一方,也不能够干涉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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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汉台区镇村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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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市人民医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失血性休克,在陈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
依照黄外科学记载像陈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死亡。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
二○○五年三月七日
医疗过错鉴定委托书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过错鉴定委托书要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二、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所需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鉴定书内容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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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二、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所需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鉴定书内容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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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细则》要求,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要制止伤害行为,做好组织救助伤员,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现场等工作;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追缉查控嫌疑人;对于被伤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要求办案部门立即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取证。同时,如果案发现场被伤害人已送医院治疗而民警未来得及询问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和受伤情况,对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必要时,可以对被伤害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细则》要求,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如果被伤害人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当适时与刑事技术部门联系进行鉴定。对于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适用条件完全引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原文。重新鉴定的部门由办案部门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暂由办案部门委托原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交警开了伤情鉴定委托书,接下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细则》要求,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要制止伤害行为,做好组织救助伤员,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现场等工作;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追缉查控嫌疑人;对于被伤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要求办案部门立即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取证。同时,如果案发现场被伤害人已送医院治疗而民警未来得及询问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和受伤情况,对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必要时,可以对被伤害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细则》要求,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如果被伤害人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当适时与刑事技术部门联系进行鉴定。对于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适用条件完全引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原文。重新鉴定的部门由办案部门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暂由办案部门委托原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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