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可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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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方标准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处罚,但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这种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行政处罚不能跟国家法律制度相违背,要在法定范围内。
地方标准可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一、地方标准可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地方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根据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二)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四)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各地方人民政府是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行政处罚的,所以,司法实践中有些行政违法行为,具体的处罚标准都是以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的。像高空抛物行为,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的就有相应的治安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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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一项、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至元处以罚款。”
三、违法行为: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四项、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擅自爆破、打井的,处工程造价倍的罚款;擅自采石、挖沙、取土的,处价值倍的罚款;擅自采伐林木的,按本市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处理。”
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四项、擅自爆破、打井的,处工程造价倍的罚款;擅自挖沙、取土的,处价值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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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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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4、《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的,除令其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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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法行为: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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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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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准备申请行政复议去了,但是对于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不知道,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
二、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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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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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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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起诉依据都有哪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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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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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
4、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5、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机关。
6、羁押期间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司法拘留15日以下;行政拘留15日,并罚时不超过20日。
一旦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就可能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案底在公安机关长期保存,可以查询,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
前几天我们单位接到一个行政处罚,想在这儿咨询一下大家,哪些行为是行政处罚证据的法律依据?有知道的朋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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