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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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档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具体范围之内,不能够越过相关的幅度,而且它使用的处罚种类必须是合理的,必须在处罚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虽然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但也是需要遵循着一定的原则,也就是公正,公平,公开。
内蒙古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有什么内容?

《内蒙古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档案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我区档案行政处罚行为,提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可以合理使用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档案违法行为,裁量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档案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根据法律、 法规设定的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加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下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其罚款的幅度原则上不能低于法定处罚下限金额的50%(含本比例)。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其罚款的幅度原则为法定处罚下限之上,处罚上限的40%(含本比例)以下。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上限进行处罚,其罚款的幅度为法定处罚额度下限之上,处罚上限的70%(含本比例)以下。

加重处罚是指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多种处罚种类并用实施的处罚,其罚款的幅度不低于法定处罚上限的70%(不含本比例)以上。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 实施档案违法行为未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档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两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档案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行为。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终止档案违法行为的;

未对档案工作和地方事业发展造成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较小的;

(二)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交待违法事实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档案违法行为的;

(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继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档案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拒绝检查和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责令整改的档案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需要对档案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档案违法行为为涉嫌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从重活加重出发的案件,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时人要求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档案行政处罚不当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复议。

是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档案行政处罚被人民法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档案行政处罚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档案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答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所以虽然档案行政处罚拥有着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并不代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越过法律的幅度,必须是在合理的处罚的权限范围之内,而且只能够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罚,并且他必须要符合我国的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哪些处罚应该从轻,哪些处罚应该加重都必须要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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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
注: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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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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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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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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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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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内蒙古用工合同范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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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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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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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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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们公司现在在蒙古国有一个建筑的项目需要员工出国输出劳务,咨询下蒙古国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格式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蒙古国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格式范本
蒙古国临时用工劳动合同
根据《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临时 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 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 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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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 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 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 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调整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按照法律 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 月,绩效工资(奖金)依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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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具体 办法和标准是: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的薪资待遇。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或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试用期满,月工资为 /月.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 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 情况留存备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 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中夜班补贴等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岗位变更的,甲方可按工资分配制度规定对乙方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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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对乙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无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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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覆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九、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蒙古新鑫有限公司员工手册》
2、保密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蒙古国,地方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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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由于翻译原因出现意义不一致时,以中文版为准。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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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温补贴是多少?
内蒙古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发放范围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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