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与施工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5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律师收费的标准具体是由委托人和律师自行协商决定的,具体的费用在法律上是没有硬性的规定,律师收费的标准会参考律师本身的资历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案件的难易程度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律师收费的。
代建与施工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收费标准3000元

2、不同案件不同标准:

(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

(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

(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

3、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标准由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4、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

代理费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基本标准执行,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1万元(含)以下:

1万元—10万元(含)

10万元—50万元(含)

50万元—100万元(含)

100万元—500万元(含)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000万元收费比例免收4%3%2.5%2%1.5%0.7%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协商收费规定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每个律师的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收的贵的也有收的便宜的,具体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还有律师本身的实力如何等等,这些因素都是会直接影响到律师的收费标准的。具体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2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代建与施工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2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3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5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5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6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2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8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8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1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7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4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3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0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1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4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工伤认定·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徐州177****790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56****881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8****260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我之前和别人有一份建筑施工合同,现在出现了纠纷,需要写一份代理词,所以想问问上海律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特指派我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考虑采纳:<br/>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在201*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其中第九条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本工程每完成2幢关水48小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五日内付完成工程量的70%给乙方,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剩下的25%一次性给乙方,余下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乙方质量造成渗水情况又达不到甲方、业主方、监理、验收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对乙方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因此,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应当是在验收合格以后,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要求,被告有权利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涉案工程至今尚未进行验收,我国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要求必须由施工单位(本案原告)提出验收申请,而原告并未提出过申请,也没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申请验收工程的义务,因此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合格尚不可知,涉案工程未进行验收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提出验收申请,并且涉案工程原告一直未办理交付手续,被告至今也未进行使用。<br/>二、办理结算并不能当然推定工程验收合格。结算是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合格是对工程质量的确认。用结算行为推断就是合格行为的理由无法令人信服。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认为能以《**服装厂第二次防水班组结算书》推定涉案工程已经进行验收,被告代理人认为这是歪曲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br/>1、原告开庭已经承认涉案过程至今尚未进行验收,也未提交过验收申请,并且没有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申请验收工程的义务;<br/>2、《**服装厂第二次防水班组结算书》只是一个关于施工材料、面积等的详细报表,是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确认,这并不能说明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需要经过验收才能确定,只有验收合格以后被告才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部分工程款;<br/>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涉案工程并未进行验收,原告也没有提交过验收报告,被告也没有擅自使用,本案中的涉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需要竣工以后才能进行验收,工程款应该在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以后支付。综上,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书并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未到,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关于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庭支持。<br/>三、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也未成就。原告在起诉书中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金额122494.82元,而实际上在原告提供的《对账确认函》中载明,其中有15449.58元为工程质保金,根据双方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规定:质保金应当在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且涉案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才予以支付。涉案工程尚未进行验收,因此,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也未成就,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质保金。<br/>四、被给并未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前述关于涉案工程款的支付已经说明,涉案工程至今尚未进行验收,且未验收的原因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原告,因此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为成就,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并未违约,那么违约金自然不存在。同时《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当时银行贷款同期利息的3倍作为工程违约赔偿金”,原告的计算是依据起诉时银行贷款同期利息计算,违约金明显计算过高。 以上即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请法庭合议时采纳考虑。代理人:***事务所***律师201*年9月10日
138浏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代写律师收费明细
10w+浏览2023-09-22
我的朋友就是做的建筑工程方面的工作,就在上个月的时候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的,但是因为自己已经完工了对方迟迟不给公款引发的纠纷,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吗
[律师回复] 以下内容就是2017年最新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br/>尊敬的审判员:<br/>---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担任其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认真审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br/>一、关于本案的事实。<br/>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签订《---工程合同》(以下简称《XX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暂定为3332160元;每月25日报当月进度,甲方在次月10日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后付到全部工程款的95%,保修期满后付清剩余的5%质保金”。2009年10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变更为:“合同价款330万元;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做任何调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内蒙古XX公司XX发电厂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下简称《XX大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60万元”,故两个工程总价款共计为590万元。其中两个工程的网片均由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海公司)提供。<br/>XX大发电厂工程于2009年10月20日进场施工,2010年2月1日竣工验收、质量合格;XX热电厂工程于2008年4月28日进场,由于工程进度款拖欠原因,项目工程于2008年7月5日停工,2009年8月17日接到复工通知后,8月29日进场复工,2009年12月18日完成工程施工,在2009年12月29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br/>二、原被告签订的《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建筑工程合同关系。<br/>原告与被告内蒙古XX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2009年10月13日、2009年11月25日、2009年12月15签订《XX工程合同》与《XX大工程合同》以及三份《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法》《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份合同的签约主体合法,并且签订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五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建筑工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br/>三、原告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两个工程通过相关人员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30725元。<br/> <br/>1、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有工程验收单(见证据一第3份证据)为凭,并且该两个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且正常使用至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陆续向原告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直到2011年12月27日,双方对往来款项进行了确认(见证据一第4份证据与证据二第2份证据),具体如下:被告欠原告XX大电厂工程款为429925元、欠原告XX热电厂工程款为450800元,并且在XX热电厂施工中原告代被告向XX海公司支付100000元网片款。之后,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与1月20日分别又支付原告10万元与5万元(见证据5-1),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与垫付的材料款共计830725元。<br/>2、我方举证向XX海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电汇10万元(见证据五),证明在XX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工期紧,但被告公司资金紧张,原告因为怕延误工期并且应被告的要求加之在其承诺原告先垫付随后与工程款一并结算的情况下向XX海垫付10万元的事实,并且在与XX海公司的具体工程负责人李XX的通话记录以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XX的通话记录也能相互印证(见证据四第3份证据)。被告声称不承认该笔垫付10万元的款项,其应当提供向XX海公司支付529200元网片款的支付凭证加以证明,而完成其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实现其在2011年12月21日《往来款确认书》中的承诺,支付原告该10万元的垫付款。<br/>3、对方向法庭提供的其与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br/>首先,该工程负责人陈XX未在合同上签字;<br/>其次,原告公司也未授权其签署该份合同,未出具过任何的授权委托书;再次,该合同上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这与双方提供的被告与XX海公司签订的《挡风抑尘板供货合同》明显的不一致,单纯从合同形式就能看出来,加盖的原告的公章(原告予以确认),而且从法律角度,公章代表公司行为,没有公章就证明没有经得公司的同意,并且在XX大工程施工中,原告公司也未收到过由被告购买的钢材,根本与事实不符,被告也由此应当提供其购买钢材的凭证,如双方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签署的交接单、入库单、采购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而加以佐证,以正视听。原告公司保留对该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的权利以及向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举报、投诉、控告其涉嫌合同诈骗的权利。<br/>4、不管双方在工程施工中部分支付多少款项,应该以2011年12元27日双方盖章的《往来款确认书》为最终的结算确认工程款的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确认。<br/>四、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br/> 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br/> <br/>五、本案未过诉讼时效。<br/>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即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即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支付款项的<br/>最后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故诉讼时效应当是从2012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但在2012年12月31日与2013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见证据5-2),并且原告派人多次奔赴被告公司(见证据5-3)或者通过“催款函”(见证据5-4),故本案诉讼时效发生多次中断,未过诉讼时效。<br/>六、针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开具税票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br/> <br/>1、被告不存在自力救济问题,本身工程款欠付与开具税票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br/> <br/>2、被告所谓的自力救济,严重超出其救济范围。因为,被告欠付原告83万余元,而原告开具发票支付的税费而仅仅为10万余元,按照常理,救济也应该是在等值的范围内,而不应差距70余万元,明显是想故意不予支付原告的工程欠款,而寻找各种各样的托辞与借口,胡搅蛮缠!<br/>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追索欠款有法可依,“欠债还钱”,被告应付欠款天经地义!<br/>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br/>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参考和采纳。
157浏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代写律师怎么收费
9.5w浏览2023-09-14
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现在我们公司与施工队发生了纠纷,我们打算起诉,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br/>律师事务所受成都XX医院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成都XX医院的代理人。现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br/>一、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br/>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关系,而不是加工承揽关系,理由为:<br/>1、从合同术语上看,合同大量使用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常用术语。相反,从未出现过“加工”、“承揽”、“承包”等加工承揽类合同的常用词汇。<br/>2、从合同内容上看,原告的义务只是提供所欲发布的信息,并支付工程款;被告的义务是负责设计、制作、报批及发布。在合同一旦签订后,原告则无权对被告的制作、审批、发布等具体过程进行管理和干涉。这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br/>3、无论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定性?我们只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br/>二、双方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问题。<br/>(一)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br/>原告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原告不仅足额,而且提前支付了全部工程款。<br/>1、合同约定共制作3块指路牌,每块24000元,合计7200元(24000×3=7200元)。实际施工中,被告仅制作了2块指路牌,原告共支付了48000元(24000×2=4800元),原告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br/>2、《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待乙方(被告)审批手续完善后,工程施工前,甲方首付50%”;“经甲方(原告)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讫。”本案中,被告至今未完善审批手续,也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在此情况下,原告即已付清了全部款项,原告已属提前付款。<br/>(二)被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br/>1、《施工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乙方(被告)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告只收钱不办事。正是由于被告未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才导致指路牌被拆除。这是被告的首要违约之处,也是导致原告损失的根本过错所在。<br/>2、《补充协议》第五条第5款约定,被告“保证该指示牌长期有效,否则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指路牌在竖立后不足10个月即被拆除,被告再次违反合同约定。<br/>3、本案合同约定,应制作3块指路牌,被告实际只制作了2块指路牌(详见证据:《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调查通知书》、《收条》),此亦构成违约。<br/>4、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至今未能提供已办理审批手续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证据。<br/>三、关于指路牌不能继续使用的过错责任问题。<br/>《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拆除的原因为“擅自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广告牌”。由于被告未按《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为原告完善审批手续,才导致指路牌成了“擅自设置”的广告牌,也才因此被拆除。<br/>指路牌被拆除的根本、且唯一的原因,是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br/> <br/>四、关于赔偿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br/>1、关于原告的损失。<br/>原告支付48000元的工程款,目的是要长期竖立指路牌。而该指路牌在竖立后不足10个月即被拆除,由此导致原告不能实际合同目的。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即成为了原告的损失,而该损失是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审批手续造成的,故应由被告进行赔偿。<br/>2、关于被告的损失及违约金问题。<br/>(1)被告只制作、发布了2块指路牌,从未制作发布第3块路牌,却要求收取第3块指路牌的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br/>(2)原告方已足额支付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且在被告尚未完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提前支付了全部价款。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br/>综上所述,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了工程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善指路牌的审批手续,才导致指路牌被拆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r/>需特别说明的是:被告明知从未制作第3块指路牌,却虚构事实,滥用诉权、无理反诉且瞒天要价,并采取管辖异议、假协商等恶劣行为拖延时间,为司法审判设置障碍。被告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藐视、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本代理人对此强烈抗议,并恳请法院予以制裁。<br/>此致<br/>成都人民法院<br/>律师事务所<br/>杜律师<br/> 2010年9月10日<br/>这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望采纳。
1.4k浏览
律师您好!今年接了一个建筑工程,现在没签合同遇到了纠纷,那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 下:<br/>一、 原告与被告于 2014年 11月 5日, 签订 《陕西省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以下称备案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被告公开招标于 2014年 10月 30日公开开标,确定原 告为中标单位,中标标价为人民币 66713357.60元,并经榆 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于 2014年 11月 5日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并 经榆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合同对工程所在地、合 同价款、工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履 约保证金支付及返还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和形式合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原告与被告于 2014年 11月 5日,签订备案依法成立并有效。<br/>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 6671335.76元, 并继续履行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br/>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4年 11月 10日租赁建筑 施工物资及塔式起重机,并抽调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员进 场,并购买数百吨钢材、搭建 5间彩钢房进场施工,因被告 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原告不能施工,且被告从未向原 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备案合同第二部分第 二条 8.1款:“发包人工作(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 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 、第六条 28.1款约定:“…预付款的 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 10%…”(19页) 、第十条 39.1款 约定“发包人违约当发生 28.1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 预付款…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 的经济损失…” (26页) 、 39.3款约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任 应继续履行合同。 ” (27页) 、第三部分第六条 28款约定“发 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 的比例:合同签订后 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10%” (40页) , 同时 约定了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付的责任;依据 《合同法》第 60条、第 26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9条之 规定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工程预付款, 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 施工许可证。
272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代建与施工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扬州177****7781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34****3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77****6482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