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警察什么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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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警察涉嫌袭警罪,构成袭警罪的前提条件是,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在此过程中遭受到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的,对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管制刀具等手段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判处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警察什么罪名

一、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警察什么罪名?

暴力袭击警察涉嫌袭警罪,袭警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暴力袭击警察逮捕律师会见嫌疑人需准备哪些材料?

1、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三、暴力袭击警察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职权有哪些?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综上所述,只要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暴力袭击,均按照袭警罪定罪量刑,量刑标准跟犯罪情节有关。如果受害人的身份是人民警察,在工作之余因为私事遭受暴力袭击的,不能按照刑警罪定罪量刑,但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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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警察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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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执行公务,警察合法使用枪支,无可厚非。然而,警察滥用枪支开枪,使公务使命“蒙羞”的情况也不在少数。2009年1月12日下午,贵州省安顺市一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闹市连开5枪,击中两名村民致其当场死亡。2009年2月13日,云南警察吉忠春仅仅因为与他人倒车产生摩擦,厮打过程中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射击三枪,致对方当场死亡。警察不当使用枪支,引发人们对警察在何时何境有权开枪的合法性怀疑。有学者提出,人民警察要培养“枪商”,即判断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枪支,制服犯罪的同时实现人身损害的最小化。警察作为高危职业,自身安全也时常受到威胁。警察面对的抉择是,如何在避免不当使用枪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使用枪支来维护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安全之间寻找平衡。来自公安部的消息称,2007—,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26人,因公受伤16718人。其中,因公牺牲442人、负伤3756人。“我们有规定,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开枪,更多的时候佩带枪支也只是吓唬吓唬人,在决定朝人开枪之前,鸣枪示警是必须的,这是前置条件。”一位不愿具名的基层民警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我们必须做好随时使用枪支的准备,因为现在许多当事人一激动,你根本不知道他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他所指的“规定”是2003年“公安部五条禁令”,禁令规定: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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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行为作为刑法条文中常见的犯罪手段,有其固有的概念和特征 揭示暴力行为的内涵对于准确认定相关犯罪十分必要。世界各国刑法对于暴力行为均有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暴力行为的规定相当广泛,任何程度的暴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其中刑法条文中有详尽的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其不仅规定了谋杀罪,而且将伤害罪也划分为企图伤害、殴击和重伤三类。刑法中的暴力行为包括了任何非法接触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这种接触行为是多么地轻微。英国刑法条文中关于暴力行为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类似,此外,英国刑法中还规定了恐吓罪,即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能使被害人感受到即将发生的暴力即可构成该罪。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刑法认为暴力行为的程度是可以量化的,并非任何程度的暴力行为均可以构成暴力犯罪。其中日本刑法条文第208条规定了暴行罪,日本刑法中的暴行罪有以下两个特点:其 一,不要求具备身体上的接触,即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不一定要求接触被害人身体;其 二,暴力行为内容广泛,暴行罪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能够使被害人感觉到不适即可。德国刑法条文中并未单独规定暴行罪,暴力行为在德国刑法中不仅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手段还可以是一种实行行为。 我国刑法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较大,刑法条文对于暴力行为的规定与德日刑法较为接近 我国刑法条文中“暴力”一词的规定较为普遍,总则有“暴力犯罪”与“暴力性犯罪”的规定,二者虽然在内涵上存在着某些重合的部分,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无论罪名如何,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即符合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概念。“暴力性犯罪”更多看重的是犯罪的整体性质,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以何种手段实施,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即属于暴力性犯罪。分则中的暴力则以犯罪手段的形式分散于刑法各章,另外在总则和分则中,还有一些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隐含的“暴力”,这些隐含的“暴力”也应纳入暴力行为的研究范围。但是,我国学界对暴力行为的研究明显不够深入,关于暴力内涵的共性无论是在两高司法解释还是在刑法理论界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以暴力为行为方式的个罪中,不能明晰暴力行为的内涵,则很难对相关犯罪进行准确把握,并且也不利于罪与罪之间的区分。 因此,了解暴力行为的内涵以及暴力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就彰显必要。我国刑法中关于暴力行为的规定是比较广泛的,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暴力行为进行以下具体的分类:打击性暴力与强制性暴力、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构成要件的暴力与非构成要件的暴力、轻微暴力、一般暴力与直接暴力。由于刑法条文中出现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除了暴力以外还有威胁、伤害、行凶、强制等与其相似的犯罪手段,因此,区分暴力手段与其他相似犯罪手段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同时,通过对暴力行为进行分类以及将暴力与其他相似犯罪手段的区分,可以探讨暴力行为的基本特征,暴力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指暴力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主客观综合表现。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分别是:暴力行为主观上的故意性和目的性,暴力行为客观上的作为性与强制性,以及暴力行为限度特征方面内容与程度的特征。事实上,暴力存在很多共性的问题,如暴力的内涵、特征、类型等,因此,对刑法中暴力行为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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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暴力袭击警察是多大得罪?
袭警的罪责可大可小,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取决于行为人采取袭警措施的主要原因、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如果是在警方执行职务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执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警察人身伤害轻伤以上,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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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犯罪嫌疑人与监控相似,嫌疑人说的,警察不承认.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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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暴力袭击警察会定什么罪?
行为人暴力袭击警察会定袭警罪。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只是辱骂,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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