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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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高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或者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实际上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纠纷,是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的,比如说合同当中约定的固定价格的,基本上都是按照固定价格审计。
北京高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北京高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北京高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或者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

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讼累。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纠纷是比较多的,而这类型的纠纷,人民法院在进行确定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判断的。当然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有调解的意愿的情况之下,也是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关于这个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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