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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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撤回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申请人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要求撤回等。撤回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告知被许可人填表后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再办理注销手续。
撤回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撤回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

一是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或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是申请人改变意愿不想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三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条件准备不足等原因申请人认为不能在法定期限通过核查而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待条件准备充分后再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

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其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三种情况:超越法定的事项管理权;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权;超越法定的级别管理权。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颠倒行政步骤等。

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是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基于行政许可种类繁多,事项各异,为避免列举不全,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本条第一款在列举了四项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外,规定了一项兜底条款。当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也得由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而不能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自己说了算。

三、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人拟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被许可人的申请作出处理。被许可人未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或者其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未被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未依法被视为准予延续的,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出现这种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即对人的行政许可,是基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而作出的,如取得律师资格是因为个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关这类资格的行政许可,只能证明被许可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该行政许可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是与该公民的人身联系在一起的。公民取得特定资格,都是为了从事一定的活动,既然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他就不能从事与该特定资格有关的行为了,其取得的行政许可也不再具有效力,应予注销。

在实践中,如果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之后,因为各种原因,经营活动中出现了某些状况导致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理行为,比如撤回行政许可。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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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的听证又有两种情况:
(1)法定依职权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如《价格法》中关于公益事业的涨价必须举行听证的规定。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申请的听证,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不仅涉及到申请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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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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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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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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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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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缓刑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缓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1、人民、、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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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撤销缓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程序存在,缓刑的撤销也是如此,如可设置听证程序,以增强撤销缓刑决定的正确性,等等。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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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包括什么?
撤回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包括:行政许可撤销的事由、撤销的后果等。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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