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外资法律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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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并购外资说白了其实就是一种投资方式,但是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与对应的流程,否则的话是无法完成外资并购的,其范围主要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组织以及个人对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购买方式。
并购外资法律有哪些规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5、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所以并购外资一定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办理,不同的情况对应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这个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有相关的审批与登记的要求,只有所有的的流程都是按对应的规定来操作的,那么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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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目标企业的选择和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是一个科学、理智、严密谨慎的分析过程,是企业实施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如果对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我国企业并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忽略这一环节的隐性的风险而给自身的正常发展带来麻烦和困境的情况。概括而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风险主要有:
1、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一些企业并购一动机的产生,不是从企业发展的总目标出发,通过对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进行研究,在分析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需要形成的,而是受宣传的影响,只是在概略的意识到并购可能带来的利益,或是因为看到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实施了并购,就非理性地产生了进行并购的盲目冲动。这种不是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而产生的盲目并购冲动,从一开始就着导致企业并购失败的风险。
2、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有的企业善于并购,有的企业不善于并购,可以说是基于提升和完善核心竞争力的的要求,但并购本身也是一种能力。既然是一种能力,很少企业是生而知之的。从我国一些实例看,一些企业看到了竞争中劣势企业的软弱地位,产生了低价买进大量资产的动机,但却没有充分估计到自身改造这种劣势企业的能力的不足,如资金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从而做出错误的并购选择,陷入了低成本扩张的陷阱。
(二)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企业实施并购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协同效应,具体包括:管理协同、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协同就如同鼓动,非常罕见。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并购企业没有对企业实施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加以识别和控制。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1、信息不对称风险
所谓信息不对称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给并购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被并购企业很容易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有利的信息。企业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逐一辨别真伪。一些并购活动因为事先对被并购对象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例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债权的有效性)、或有事项等可能缺乏深入了解,没有发现隐瞒着的债务、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关键情况,而在实施后落入陷阱.难以自拔。
2、资金财务风险
每一项并购活动背后几乎均有巨额的资金支持,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来完成并购过程。企业并购后能否及时形成足够的现金流入以偿还借入资金以及满足并购后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整合工作对资金的需求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财务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筹资的方式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筹资成本的高增长性、外汇汇率的多变性等。因此,融资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三)企业并购后整合过程中的“不协同”风险
企业并购的一大动因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购后的企业必须要实现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协同,然而在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未必一定达到这一初衷,导致并购未必取得真正的成功,存在巨大的风险:
1、管理风险
并购之后管理人员、管理队伍能否的得到合适配备,能否找到并采用得当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能否具有一致性、协调性,管理水平能否因企业发展而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存在不确定性,都会造成管理风险。
2、规模经济风险
并购方在完成并购后,不能采取有效的办法使人力、物力、财力达到互补,不能使各项资源真正有机结合,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的共享补充,而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必将导致并购的失败。
3、企业文化风险
企业文化是在空间相对、时间相对漫长的环境下形成的特定群体一切生产活动、思维活动的本质特征的总和。并购双方能否达成企业文化的融合,形成共同的经营理念、团队精神、工作作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同样会带来风险。企业文化是否相近,能否融合,对并购成败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特别是在跨国、跨地区的并购案中。
4、经营风险
为了实现经济上的互补性,达到规模经营,谋求经营协同效应,并购后的企业还必须改善经营方式,甚至生产结构,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调整资源配置,否则就会出现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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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外资并购规定是什么?
外资并购规定是需要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批之后,才能够完成外资的并购。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对于公司内部来说的话,首先是需要做出股东会决议,然后才能够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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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价款外汇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外资并购价款外汇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目标公司应当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凭批准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这一登记后,外汇管理局与银行联动系统中会形成“股权转让流入”的外汇额度控制。
2、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目标公司办理完毕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后,境内卖方(包括企业和个人)可在任意银行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用以收取买方(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转让价款。同一笔股权转让,卖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3、外国投资者支付并购价款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后,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至境内资产变现账户。买方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系统中的“股权转让流入”外汇额度控制,超出的部分不能入账。
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买方价款支付至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后,目标公司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
以外汇(含跨境人民币)支付的情况下,外汇管理局系统会自动生成出资确认证明。非货币资产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需要凭借相关支付证明办理:如进口设备支付应当提供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如果以无形资产支付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未能办理该出资确认的后果有两方面:一方面,卖方不能办理并购价款的结汇;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在日后因目标公司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清算解散等需要外汇汇出时,无法汇出。这一规定其实是对境内卖方的权益的保护,能够督促外国投资者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以获得完整的股权权益。
5、结汇
目标公司获得上述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后,卖方可凭借该证明继续办理结汇。区别卖方是自然人或企业,又有不同结汇要求。
(1)卖方是个人,且有股权转让收益时,需要分两笔结汇。首次结汇,只可结出相当于卖方基于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部分。获得完税证明后可申请将账户内其他外汇结出;如果没有股权转让收益,可以一次性结汇。
(2)卖方是企业时,无论是否有股权转让收益,均无需在结汇前缴税。但卖方企业必须按照“资本金账户”的结汇要求进行结汇,提供结汇资金使用用途的证明文件以及前一笔结汇资金的发票凭证,5万美金以下的结汇可免于提供。同时,结汇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除外)以及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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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企股权收购民企,主要有以下操作程序:
一、收购目标的选择是收购兼并中的第一步,目标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兼并是否能够取得成功。
二、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初步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
三、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内容主要涉及独家谈判、保密约定、价格确定依据、违约责任等等。
四、对股权出让方、拟提供履约担保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五、起草、制定一整套的股权收购合同,并审查交易双方的内部授权文件、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连带履约担保协议、债务转移协议等等文件。
六、收购方律师应积极参与股权收购的谈判,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七、收购方律师应协助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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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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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
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2、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2)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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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争议标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服务费。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和转报文;
2、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4、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6、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1、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2、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3、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4、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7、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8、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1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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