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主体方面就存在不同,承揽合同纠纷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其次在内容方面,承揽合同的纠纷是关于定作物,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关于建设工程;最后是在合同形式方面存在不同,承揽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以及在合同形式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毕竟两种是不同的合同纠纷,自然会存在很大的不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存在以下不同:
1、主体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的纠纷主体是指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当事人因定作事项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议解决,并且这种争议的内容也不会很大;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是自然人,一般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少量的情况是自然人,尤其是发包人,发包人只能是法人,不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无法作出发包方的。
2、内容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纠纷的内容是关于定作物,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内容是关于建设工程,一般情况下,定作物的纠纷比建设工程的纠纷要大,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内容比较复杂,无法快速解决,而承揽合同纠纷的内容比较简单,是可以很快解决的。
3、合同形式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成立合同,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成立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对建设施工合同达成约定。
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存在联系的,承揽合同是属于总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是属于分合同,就是属于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然后因为建设工程比较特殊,就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发生纠纷后,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还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纠纷。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是有联系的,建设施工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并且这两种合同纠纷存在很大的不同,在主体、内容、合同形式方面都存在不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就需要弄清楚是何种纠纷,不同的纠纷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要从区别中确定纠纷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