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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有的申请人不清楚所要从事的活动是否需要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
2、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也只有该法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并予审查。申请人向无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申请行为无效,被申请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复议流程是什么?
第一,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第四,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第五,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综上所述,对行政许可决定有争议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许可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形比较多,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根本就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等,当事人要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不被受理的具体原因再决定是否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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