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违约责任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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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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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监理合同违约责任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在合同责任期限内,如果监理人没有按照合同当中的要求认真的履行自身的职责的状况之下的话,是需要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工程监理合同违约责任是怎么样的?

一、工程监理合同违约责任是怎么样的?

工程监理合同违约责任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

违约赔偿

(1)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1)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二、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规定是什么?

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具体应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1、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2、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

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上式计算。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对于工程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对于监理人来说的话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合同当中的内容履行自身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主要就是需要完成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否则的话将会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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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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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
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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