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等。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 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行为人有过错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损害后果
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给予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安全生产发生事故的时候。如果没有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只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标准是首先需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然后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责,那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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