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诉讼时效抗辩技巧就需要请律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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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了解诉讼时效抗辩技巧也不一定需要请律师,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是义务人并不了解抗辩技巧,那么请律师将会提高胜诉的概率。而对于诉讼时效并没有届满的情形,并不能利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此时是否了解诉讼时效抗辩技巧对案情影响不大。
不知道诉讼时效抗辩技巧就需要请律师吗?

一、不知道诉讼时效抗辩技巧就需要请律师吗?

不了解诉讼时效抗辩技巧也不一定需要请律师,纠纷当事人是否请律师,与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有关,对于民事纠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是又不了解诉讼时效抗辩技巧,将有可能为此而败诉,故此有必要请一个律师。

诉讼时效抗辩技巧具体如下:

1、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抗辩的相关限定

有四种债权申请,法院是不会给给予支持的,分别有要求付所存款项的本金和利息,兑换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及其它没有经过允许就随意向不定对象发放公司债券的如今要求拿回本息的,因为投资而衍生的缴付出资,别的不适合诉讼有效期限规则的债权。

2、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间要符合要求。当事方一般要在第一次审理的时候提出来。要是在第二次审理的时候才提,那就要满足证据是新的。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一旦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没有向义务人提出义务履行的请求,也没有采取诸如向法院起诉等的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该履行的义务,那么法律就赋予了义务人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对于不知道如何抗辩的情形,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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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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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①《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
②《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③《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① 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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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因为行贿被抓了,现在案件马上就要开庭了。不知道要怎么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行贿技巧的辩护技巧有哪些,要怎么进行辩护呢?
[律师回复] 辩护一般是有专业律师进行的,旨在为被辩护人提出罪轻或无罪的理由。许多审判中,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被辩护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当然这还是跟律师运用的辩护技巧有关。那么律师对行贿罪的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内容。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
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四、注重言词证据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而受贿案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而且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移送的,这就涉及纪委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证据转换的问题。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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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但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委托辩护是比较常见的。这也就说明更多人愿意相信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能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观点。这也离不开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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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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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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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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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是视听资料,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 你自己可以考虑是否有这些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 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 (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 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 (5)要把录音做成V C D,交给仲裁庭。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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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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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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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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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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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事实不成立之辩。根据庭审情况,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被告人所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集中火力论证为什么事实不成立即可,一旦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自然无罪。针对事实不成立之辩,论证方法上主要通过证据分析展开。
2. 做罪名不成立之辩。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的,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直接做罪名不成立之辩。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通过犯罪构成的分析来论证。一旦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无罪,也就无需进行量刑辩护。
3. 做量刑之辩。如果辩护人对于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则直接开展量刑之辩。量刑之辩主要根据案件的基础事实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展开。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量刑的建议,并说出具体的根据。
(二)复合意见辩护法
对于多数案件来说,控方的指控总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辩护意见无法过于单一,需要根据案件发表复合辩护意见。
4. 事实较轻且罪名不成立。有些案件控方指控的事实过于严重,辩护方要根据证据先剥离部分案件事实,获取较轻的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再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分为两步,每一步之内可以再分层次论证。
5. 罪名有误且应轻缓量刑。一方面认为控方指控的罪名偏重,或者是轻罪重控,或者是一罪指控为数罪,针对定罪进行辩护;另一方面提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提出轻判的建议。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也是分为两步。
6. 认可有罪前提下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全面辩护。在认可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针对事实问题提出事实较轻之辩,针对定罪问题提出轻罪或者少罪的辩护,再围绕量刑问题发表意见。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分为三步,分别从三个方面展开。
7. 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轻缓量刑意见。首先提出自己的核心观点,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包括事实不成立的无罪和法律适用的无罪。对这种无罪辩护要做深入论证。为了全面保护被告人权益,辩护律师可以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情况下的轻缓量刑理由。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也是分为两步,但两步意见具有不同的比重,要重点突出无罪之辩。
二、应当把握辩护技巧
在明确的辩护思路的指导下,需要考虑如何表达辩护意见,采取何种辩护策略的问题。
1. 发挥当庭辩护意见与书面辩护词的不同作用。一般而言,辩护律师都会准备一份辩护词,在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后,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书面辩护词一方面为庭审发表意见提供思路,另一方面供法官庭后阅读研究。所以,书面辩护词应当条理清晰、论证深入,可以不受篇幅的限制,把问题说透,增强说服力。而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属于口头表达,应符合口头表达的需要,不宜直接宣读书面辩护词。受庭审时间的限制,当庭发表辩护意见不宜过长,过长的辩护意见会让他人听不出重点。当庭应当点明辩护词的要点,因为法庭的公诉人、法官都是专业人员,不需要过多的解释就能理解辩护人的意见。作为口同语言,不宜使用复杂的长句,语言应当尽可能的简练。当庭说要点,庭下提交详细的辩护词,两者结合,既能充分辩护,又能提高效率。
2. 认同与辩驳相结合,减少对抗。在庭审中,被告人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过于对抗的庭审,会把被告人及辩护人推到法庭的对立面,辩护意见更难以被法庭采纳。良好的庭审氛围,有利于辩护人充分表达意见。如果辩护人过于对抗,凡事都反对,则合理的意见也容易被忽视。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于控方指控中合理合法的部分,应当明确表示认可,以诚恳的姿态,表明自己客观的辩护态度。对于控方及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努力,尤其是为查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所作的努力给予肯定。在认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与控方不同的意见,以平和的语气反驳控方的观点。
3. 第一轮辩护与第二轮辩护相结合,寻找控方的破绽。在法庭辩论阶段,先有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然后由被告人自行辩护,最后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处于防御方,要注意聆听公诉人当庭意见,适时调整辩护内容。一般的案件中,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就会明确。法庭会主持第二轮辩论,由公诉人针对辩方提出的意见进行回应,并对焦点问题进一步论证。然后再由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意见。多数案件中,经过两轮辩论双方的意见都能表达清楚,法庭辩论宣告终结。当然,有些案件中根据需要还会出现第三轮、第四轮辩论。辩护人要根据庭审流程,合理安排每一轮发言的内容。第一轮可以把要点提出,在第二轮才针对焦点问题进行总结概括,因为按照人们的记忆习惯,最后说出的内容更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公诉人第一轮公诉意见往往都是提前准备好的,思路比较明确清晰,逻辑一般也没有问题。但公诉人第二轮辩论发表的意见,则需要根据辩护意见临场发挥,更容易出现问题。辩护人要善于发现公诉意见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辩驳。
4. 律师辩护与被告人自行辩护相结合,形成辩护合力。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服务,与被告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辩护人庭前需要与被告人商量辩护思路,并对二者如何分别发表意见进行明确。被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自行辩护更多从事实层面展开。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员,辩护更多地从证据分析和法理论证方面展开。如果庭审中情况有变,需要调整庭前制定的辩护思路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与被告人商量辩护意见。
诉讼讨债有什么技巧
[律师回复] 诉讼讨债的技巧: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
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
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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