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地面施工致害的主要是属于施工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地面施工致害的,属于施工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与公共道路相连,也是公共危险场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过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为常人通行之处,也是公共危险场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样应负有较重的预防危害发生的义务。非在上述场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仓库内施工,造成他人损害应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二)必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
因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在施工现场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险,法律才作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属地面上下施工,或仅为地上,或仅为地下,其公共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发生损害,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致人损害,属特别侵权行为,须按法律的特别规定处理。
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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