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部门行政许可权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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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入境部门行政许可权规定是出入境部门是没有行政许可权利的。我们国家的行政许可从功能以及适用条件角度上来看的话,主要分为普通许可特许和认可以及核准登记,不同领域适用的许可的程度不一样。
出入境部门行政许可权规定是什么?

一、出入境部门行政许可权规定是什么?

出入境部门行政许可权规定是出入境部门是没有行政许可权利的。从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2、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3、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二、哪些情况下行政许可可以撤销?

1、可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代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要提出行政许可的话,那么是需要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行政许可机关对此进行一定的审查,在确定无误的情况之下才能够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但是对于出入境部门来说的话,是没有这样的一种行政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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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监察部门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监察如何处罚 对于处罚前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多个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对于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视为单独的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如某化工厂排放水污染物持续超标的行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持续超标排放行为已经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后,排污单位又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则环保部门可以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前面处罚决定导致“持续状态”中断,后面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于违法内容完全一致的“持续或连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如某热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持续超标的行为,直到被环保部门发现才处罚,则其此前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个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内容相似(不太相同)的,应当视为多个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处罚。如某医药厂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如果排污单位在一个考核时段内的同一排放口超标,不管当事人在该排放口有几种违法状态,只能视为一个违法行为,按最严重的状态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排污单位是在2个以上考核时段内的不同排放口超标,由于违法地点、考核时段、内容发生变化,违法行为之间相似而不相同,应当视为多次超标违法分别进行处罚。 “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处后,环保部门已要求责令整改,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环保部门如果没有履行责令整改义务,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就不宜再作处罚。如环保部门对未经报批的违规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单位 第一次进行处罚后,执法人员没有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在处罚结束后默认其继续施工,在这种情况下, 第二次查获时不宜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予以罚款处罚(但是可以重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相反地,如果能证明本案在第一次处罚时,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则第二次查获的违规夜间施工行为是另外一个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再次进行处罚。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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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诉环境污染部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如何投诉 一、遇到噪声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当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你的权利。 二、如果遇到废气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长江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 三、如果遇到水体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的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其他的水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的受理范围 四、如果遇到固体废物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其他废物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 五、畜禽养殖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六、建筑工地产生很多灰尘,周边居民投诉要找谁 建筑工地内扬尘污染由建委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产生的扬尘污染由市政部门负责。 七、餐馆油烟扰民的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产生的性质不同,油烟扰民问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有证的经营性油烟由环保部门管理;无证的经营性油烟由工商部门管理;占道违章经营产生的油烟由城管部门管理。
怎样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不想考公务员?
[律师回复] 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申论》。其中在行测科目的题型设置上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而《申论》试卷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纵观近几年来的国考面试形式,绝大多数招考单位采用的是结构化面试的形式,即一对多的面试。结构化面试就是考生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语言口头回答考官的问题。这些面试考题大多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技巧话题以及自我认知能力等。另外,结构化面试的流程大致如下:面试报道抽签→候考→进入考场→答题→退场→公布成绩→面试结束。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总结发现,在当前的结构化面试实践中,最常考的有六种面试题型:背景性问题、智能性问题、意愿性问题、情境性问题、行为性问题、知识性问题。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总成绩计算方法中,公共科目笔试及面试成绩平分秋色,各占50。所以,这也就意味着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同等重要。而在公务员考试报名暂未启动之前,考生目前的首项目标就是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复习备考,成功“挤”进面试,甚至在面试“关卡”前遥遥领先其他竞争对手,这样才能争取更多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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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内部程序是什么?
安监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内部程序是:申请;受理;判决;收费等。我国相关部门有权对行政许可的申请进行批示,其相关的流程和涉及到的材料等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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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怎样进政府部门工作?
[律师回复] 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申论》。其中在行测科目的题型设置上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而《申论》试卷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纵观近几年来的国考面试形式,绝大多数招考单位采用的是结构化面试的形式,即一对多的面试。结构化面试就是考生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语言口头回答考官的问题。这些面试考题大多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技巧话题以及自我认知能力等。另外,结构化面试的流程大致如下:面试报道抽签→候考→进入考场→答题→退场→公布成绩→面试结束。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总结发现,在当前的结构化面试实践中,最常考的有六种面试题型:背景性问题、智能性问题、意愿性问题、情境性问题、行为性问题、知识性问题。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总成绩计算方法中,公共科目笔试及面试成绩平分秋色,各占50。所以,这也就意味着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同等重要。而在公务员考试报名暂未启动之前,考生目前的首项目标就是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复习备考,成功“挤”进面试,甚至在面试“关卡”前遥遥领先其他竞争对手,这样才能争取更多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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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机关的区别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68条列举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九种违法行为: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不再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有新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但在2021年1月1日前,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仍按照环境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在征收环境保护税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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