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过错鉴定方法流程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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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市医疗过错鉴定方法流程是需要先进行医疗过错申请,再者就是对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同时选择鉴定的机构,鉴定材料的补充,最后就给予鉴定的结果,只有符合条件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医疗过错鉴定方法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方法流程是怎么样的?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4、鉴定前的听证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二、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过错是需要由专业的鉴定部门来进行处理,一般在申请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确定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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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发生医疗过错鉴定,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呢,所以请问一下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
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
(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二、鉴定的实施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
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

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

1、本案鉴定人员;

2、本案的鉴定项目;

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

4、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

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

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

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
(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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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远方亲戚在北京看病了,医院说没问题,回来后却越来越严重了,这可以算做北京医疗过错鉴定吗?和其他地方的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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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二)北京医疗过错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
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
(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二、鉴定的实施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 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
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
1、本案鉴定人员;
2、本案的鉴定项目;
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
4、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
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
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
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
(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 划分等级 理论系数值(%) 责任程度 参与度系数值(%) A 0 无 0 B 10 轻微 1~20 C 25 次要 20~40 D 50 共同 40~60 E 75 主要 60~90 F 100 全部 90~100
四、其他工作
(一)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答复。
(二)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京司鉴协发[2009]5号
医疗过错鉴定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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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800~10000;(二)涉及财产关系: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一)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1500~12000。(二)审判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1)辩护人:2500~20000件;(2)诉讼代理人:2000~15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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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流程是怎么进行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后,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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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800~10000;(二)涉及财产关系: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一)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1500~12000。(二)审判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1)辩护人:2500~20000件;(2)诉讼代理人:2000~15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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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流程是怎样进行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后,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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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哪些机构可以做伤残鉴定
北京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要经过下列程序:申请人向相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申请;相关部门受理申请之后,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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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也就是工伤等级鉴定,工伤按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经鉴定后可享受不同的工伤赔偿标准。本文介绍的是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
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
(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
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除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监护人签字确认。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五、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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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 (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 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即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就诊的除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监护人签字确认。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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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是根据北京市城镇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按照统计制度要求上报数据,经过汇总后计算的结果。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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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流程是该怎么进行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后,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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