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处理结果有争议可以上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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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第3人撤销之诉的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都是二审终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服第1审裁定,上诉的时间是收到裁定书以后的10天之内,对第1审的判决有争议的,上诉的时间是15天。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处理结果有争议可以上诉吗

一、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处理结果有争议可以上诉吗?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自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自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3、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律师费是多少?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律师收费主要和以下因素有关: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综上所述,虽然第3人撤销之诉区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但当事人是有上诉的权利的,这里要注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但是法律性质跟再审是不一样的。根据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结果,上诉之前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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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书事人行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一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根据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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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此外,依据该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大专院校、中小学教师均适用本法规定,与人事仲裁相衔接,解决了人事仲裁立法不完善的现实问题。
  
二、延长了仲裁时效、增加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情形
  《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为60日。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仲裁时效也效仿诉讼时效的规定,增加了中断、中止的规定,对于是否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形,则应当由主张时效中断、中止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仲裁庭受理案件时是否需要主动适用仲裁时效,本法没有规定,实践中仍然是在受理时予以主动审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条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的证据保存意识。
  
四、明确规定仲裁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45日,最长不超过60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五、明确了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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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制定,供用人单位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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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情形: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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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拘束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做出该裁决的仲裁庭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决,以维持该裁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该争议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当事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裁决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具有执行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限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执行力使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得以实现。
(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对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效力。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的第三人,在被辅助的一方当事人败诉时,也要承受该仲裁裁决的后果,与接受其辅助但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公平分担仲裁裁决所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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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谁?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对象需要根据具体的请款进行认定,如果是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起诉的对象是行为时候的当事人,如果撤销之诉是兼有给付之诉的情况,起诉的对象包括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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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撤销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对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的保障。对于法庭所做出的判决,其中凡是有涉及损害个人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可向法庭提讼,请求法庭对该项判决采取撤销。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
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合同债权人撤销权保全争议财产是该如何回事
[律师回复] 合同债权人撤销权保全争议财产是怎么回事
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看着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知识:债的保全之意义及存在价值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作为担保放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受偿的机会均有影响。特别是,责任财产的价值不当减少时,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确保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民法才规定有相应的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为请求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这是由债权的非支配权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或者放弃权利时,债权人的权利不能随财产的让与或权利的放弃而有效于财产的受让人(受益人)。债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处分财产而诈害债权人,以达到规避债权实现目的。即使债务人拥有充分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但因为存在债务人让与财产或者放弃权利的机会偶然性,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实现不能的危险。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以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予以救济。
债权人撤销权使得债权人得以通过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所为交易(不当处分财产)的效力,其结果是使与债务人为交易的第三人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效力,发生第三人返还其不当取得之利益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债权的非支配性(相对性)的固有缺陷。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存在价值,是有效地扩张了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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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增加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从理论上来说能增加第三人,但是是否能够增加第3人的话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有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定来确定。当事人提出追加第3人的申请之后,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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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人撤销权保全争议财产是要怎样回事
[律师回复] 合同债权人撤销权保全争议财产是怎么回事
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看着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知识:债的保全之意义及存在价值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作为担保放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受偿的机会均有影响。特别是,责任财产的价值不当减少时,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确保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民法才规定有相应的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为请求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这是由债权的非支配权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或者放弃权利时,债权人的权利不能随财产的让与或权利的放弃而有效于财产的受让人(受益人)。债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处分财产而诈害债权人,以达到规避债权实现目的。即使债务人拥有充分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但因为存在债务人让与财产或者放弃权利的机会偶然性,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实现不能的危险。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以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予以救济。
债权人撤销权使得债权人得以通过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所为交易(不当处分财产)的效力,其结果是使与债务人为交易的第三人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效力,发生第三人返还其不当取得之利益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债权的非支配性(相对性)的固有缺陷。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存在价值,是有效地扩张了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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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人撤销权保全争议财产是怎么样回事
[律师回复] 合同债权人撤销权保全争议财产是怎么回事
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看着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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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作为担保放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受偿的机会均有影响。特别是,责任财产的价值不当减少时,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确保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民法才规定有相应的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为请求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这是由债权的非支配权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或者放弃权利时,债权人的权利不能随财产的让与或权利的放弃而有效于财产的受让人(受益人)。债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处分财产而诈害债权人,以达到规避债权实现目的。即使债务人拥有充分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但因为存在债务人让与财产或者放弃权利的机会偶然性,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实现不能的危险。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以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予以救济。
债权人撤销权使得债权人得以通过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所为交易(不当处分财产)的效力,其结果是使与债务人为交易的第三人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效力,发生第三人返还其不当取得之利益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债权的非支配性(相对性)的固有缺陷。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存在价值,是有效地扩张了债的效力。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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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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