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但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包括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调整。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又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而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的设立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
该原则具有如下特征:
1、主观过错不是该原则的构成要件。无过错原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2、因果关系是决定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关键因素。具体来讲,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该关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依据。
3、该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适用该原则。
另外,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规制我国的公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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