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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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指的是造成损害的侵权人的总财产,在承担赔偿的责任的时候,优先于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财产性的行政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的优先性,也就是说对于需要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人会后于需要进行赔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是什么

是指被侵权人依法享有的,就造成其损害的侵权人的总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优先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性质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优先受清偿。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体现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优先权,这是民法上的优先权,是优先于特定权利的优先权,属于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一般财产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侵权请求优先权的标的,应当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的所有物和财产权利为限。侵权责任优先求偿的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与承担罚款、罚金等责任的人须为同一侵权人;侵权人须因同一行为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侵权人须同时承担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同时承担”是指侵权人在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又要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即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行政责任的罚款等财产性责任竞合时,侵权损害赔偿优先受偿,当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责任时,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让位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优先,在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其损害救济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请求优先权的标的需要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的所有物以及财产权利为限,也就是说,侵权人需要进行赔偿以及承担行政或刑事的财产责任的时候,那么需要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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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有效,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律师回复] 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拆迁安置房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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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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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一般而言,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了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了合营方的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存在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是附随于买卖关系的,法律设定该权利,只是对出卖人所附加的义务,应当视为买卖关系的组成部分,优先购买权本质上仍然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性。肯定说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具有物权性。笔者赞同肯定说,其理由是: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特定人的保护。
(2)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法律规定,当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请求人民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将标的物出卖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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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购买权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之前,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险。只有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这一特定法律事实出现时,优先购买权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使此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因此说,优先购买权为一种期待权。
4.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当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排除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可能,使其与出卖人形成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同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因此,优先购买权又是—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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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哪个优先?
《民法典》颁布之后,《民法典》中第三编关于合同的内容,还有第七编关于侵权责任的内容,并且关于合同责任还有侵权责任没有优先之分,按照实际情况分析,按照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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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因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完全不同,没有任何的可比性,比如一般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但构成刑事犯罪的需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哪个优先的这个问题可在下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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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是什么
(一)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我国现行法规定的职工工资债权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权、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税收优先权之外的
第六种优先权。
(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特征
依我所见,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作为一种权利保障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他物权。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支配性、排他性以及追及性,这些性质说明它是一种物权而不是债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同样如此,它存在的基础是侵权人的总财产,是被侵权人就侵权人的财产所设立的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支配性、排他性以及追及性,因此其性质是他物权,不是自物权。

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他物权,其最基本的区别在于,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在于它对他人财产的用益性,而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在于对他人财产的代位性和保证性。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是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侵权请求权而存在,其目的就在于保证该侵权请求权的实现。因此这种他物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而不是用益物权。

三,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优先权与留置权一样都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是优先权的法定性更为强烈:
首先,优先权的产生要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债权的权利人能够享有优先权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优先权;
其次,优先权的效力要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优先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以及优先权之间、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也不能自由约定。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也是要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担保的侵权请求权范围、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等,也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因此,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四,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无须公示而产生的担保物权。与其他优先权一样,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属于无须公示仅因法律规定就能够产生的担保物权,无须交付,也无须登记。
(三)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类型
在优先权的类型上,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优先权与特别法上的优先权、一般优先权和特殊优先权、优先于所有债权的优先权与优先于特定权利的优先权。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类型特点是:

一,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民法上的优先权。民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由民法加以规定的优先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就是这种优先权,是通过《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优先权,因为《侵权责任法》就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属于民法优先权,而不是由民法之外的法律规定的特别法优先权。

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一般财产而优先受偿的优先权,如受雇人的工资债权就债务人的总资产优先受偿。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优先权,其作为保证的资产不是侵权人的特定财产,而是全部总资产,包括侵权人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因此是一般优先权。

三,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优先于特定权利的优先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并不优先于所有权利的优先权,而是仅优先于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对于其他债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并不处于优先地位,应当受债权平等原则约束,更不能对抗有其他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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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否享有优先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私房拆迁安置的优先权问:我家私房在城市规划改造时被拆迁,当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被拆除的房屋面积,拆迁单位将复建的回迁楼2号楼202、203室补偿给我作为安置住房。今年9月回迁开始,我却被告知202室已出让,我只能再另选一套,请问我该怎么办律师: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你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对回迁房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因产权调换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原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拥有了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拆迁单位将安置给你的房屋又出让给第三人,拆迁单位与第三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当发生这种冲突时,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优先取得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另外,你也可以选择解除协议,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双倍赔偿。(洛阳日报2003年)
如何应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应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应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
在发生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时,被侵权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一)撤销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为可撤销合同,通过设立撤销权的方式,原来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被撤销,那么该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即溯及地消灭,回复到转让股权之前,可以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公平的保护,但这种撤销权应当及时行使,如果久不行使,势必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而对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期限应有所限制。
(二)按相同条款直接取得股权
由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不与之订立书面合同,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仍难以达到取得股权的目的,从而使得诉讼失去意义。因此,我国在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判决优先权人按照拟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条件履行转让,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达到取得股权的结果。以此方式,可以通过一次诉讼既解决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又解决侵权责任问题,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优先权人的诉讼成本。
二、如何理解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构成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属于一般侵权,其构成也应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一般情况下为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转让股东有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如违反即是构成侵权,此时构成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仅限于转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实现,如恶意串通虚抬价格,或串通不通知其他股东,构成共同侵权。
(二)转让股权的股东主观上有过错。此种过错表现为:股东在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造成优先购买权人无法知晓股权转让事项,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有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事实的发生。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机会权利,因而对于侵犯事实的认定不完全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只要有事实发生即构成侵权。
(四)转让股东主观过错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事实的发生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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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实行什么优先?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实行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说民事主体因为同一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那么首先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实行什么优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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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侵权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侵权赔偿标准
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时,承租人只能请求财产损害之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损失
主要是指承租人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如承租人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卖房屋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价格而发生的鉴定费用,为与出租人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等。
(二)间接损失
主要是指房屋价差损失。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租人按市场价出卖房屋给第三人,但出卖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较低,而承租人要求赔偿时的市场价较高,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两者的价差损失;
(2)房屋市场价格维持不变,出租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市场价与交易价之间的价差损失;
(3)交易的价格高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时的市场价的,此时对承租人而言不存在价差损失。
对于价差损失的赔偿,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以承租人的请求为基合,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房屋过户登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另外,还需注意:一是承租人的损失赔偿额应扣除必要的交易税费。房屋转让和登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税金和登记费用,这些费用无论由出租人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承担,均应从价差损失中予以扣除。二是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真实交易价格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不一致情况,此时应根据真实交易价格来确定,而不能依据备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为基准来计算价差损失。
(三)附带损失
这里是指,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另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此,应分情况而定,如果承租人已得到了房屋价差损失赔偿,此时租金若上涨了,一般不应给予租金价差的赔偿,因为此时承租人已经实现了房屋价差的损失,而租金来源于取得房屋所得到的收益,此时承租人已经确定的不能再取得房屋,当然就不能要求赔偿因取得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承租人没有获得房屋价差赔偿,而此时租金若上涨的,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应适当地赔偿承租人的租金价差损失。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侵权能赔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侵权赔偿标准
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时,承租人只能请求财产损害之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损失
主要是指承租人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如承租人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卖房屋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价格而发生的鉴定费用,为与出租人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等。
(二)间接损失
主要是指房屋价差损失。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租人按市场价出卖房屋给第三人,但出卖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较低,而承租人要求赔偿时的市场价较高,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两者的价差损失;
(2)房屋市场价格维持不变,出租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市场价与交易价之间的价差损失;
(3)交易的价格高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时的市场价的,此时对承租人而言不存在价差损失。
对于价差损失的赔偿,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以承租人的请求为基合,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房屋过户登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另外,还需注意:一是承租人的损失赔偿额应扣除必要的交易税费。房屋转让和登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税金和登记费用,这些费用无论由出租人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承担,均应从价差损失中予以扣除。二是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真实交易价格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不一致情况,此时应根据真实交易价格来确定,而不能依据备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为基准来计算价差损失。
(三)附带损失
这里是指,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另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此,应分情况而定,如果承租人已得到了房屋价差损失赔偿,此时租金若上涨了,一般不应给予租金价差的赔偿,因为此时承租人已经实现了房屋价差的损失,而租金来源于取得房屋所得到的收益,此时承租人已经确定的不能再取得房屋,当然就不能要求赔偿因取得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承租人没有获得房屋价差赔偿,而此时租金若上涨的,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应适当地赔偿承租人的租金价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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