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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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可能为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是存在过错的公务人员。作为受害者的行政相对人,只要能够举证自己的损害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受损,可以不用确定具体的过错公务人员,就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吗?

一、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吗?

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可能为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是存在过错的公务人员

行政机关在做出违法行政行为之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行为做出的实际主体并不是行政机关这一并无实际行动和思维能力的组织,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

由于公务员的行为是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因此在发生侵权之后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因此行政侵权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但是,在行政机关承担了责任之后,由于过错是由个特定的公务员做出的,因而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该公务人员的责任,所以实质上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很可能还包括公务人员个人。

所以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就包括行政主体及存在过错的公务人员。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虽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通常都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依旧会存在公民、或者是单位的合法权益,被公务人员的履职行为侵害的情形。这种情形出现之后,特定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将可能为行政侵权纠纷赔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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