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绝对不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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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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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生效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于合同签署不完整、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无法达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情形下,是绝对不能够成立生效的,存在合同效力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解决处理。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绝对不成立?

一、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绝对不成立?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是什么?

1、内容判断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2、适用规则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

3、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综上所述,合同的签订应当本着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法律上判定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承诺是否生效,如果承诺生效,那合同成立,如果承诺不生效,则合同当然的不成立,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不会有例外的情况,所以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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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1、没有经过购房者认可,开发商改变房屋结构的。2、经过检验,交易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3、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但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4、开发商延期交房,在购房者合理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还没有交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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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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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能拒绝交纳物业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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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拒绝赡养老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予以免除。
案例
一: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60 多岁的何婆婆育有4个儿子,均已成家。,其丈夫去世后,何婆婆的4个儿子协商每人每年给其一定数量的粮物和现金,其中3个儿子都按约履行了义务,只有次子刘某某以自己幼时被送至亲戚家中至长大,父母没有抚养过他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于是何婆婆将次子刘某某诉至。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刘某某与其兄弟间协商每年给何婆婆一定数量的粮物和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何婆婆的意愿,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支持了何婆婆的诉请,判决被告刘某某立即将粮物和现金交与何婆婆。
法官解读: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案例
二:外嫁女儿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某、郑某某这对老年夫妻有一个女儿李某,李某出嫁后无固定经济收入,对父母的赡养,李某一直以自己已经外嫁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生活困难的李某某、郑某某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李某某、郑某某现已年老,又无收入来源,被告李某作为子女负有在经济上接济,生活上直接照顾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不仅是逃避法定义务,而且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予以改正,判决被告李某每月按时支付给原告李某某、郑某某赡养费各250元,每月回家照看二老一次。
法官解读: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案例
三:分不到家产,是否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年过八旬的刘某某、危某某夫妇一直住在海龙镇某村,二老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分给了4个儿子,其目的是让4个儿子轮流赡养,现二老年岁已高,房间搬来搬去生活不便,故想收回自己的四间房屋居住。
而老四在二老的房屋上加盖了一层,辩称:“房子是我建的,不是父母的房子”,不愿意归还,导致二老无房居住。其他三个儿子则以二老没有分家、分地为借口,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二老请求责令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归还住房。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判决4个儿子每月15日前向二老支付赡养费各100元,每年稻谷收割后一个月内向二老提供稻谷各250斤;判决老四将其一楼面向房屋右侧起的
第一通间和第二通间的前半部分交付给二老居住。
法官解读:“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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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邹某某夫妇二人年纪较大,加上眼睛的视力问题,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年老多病,需经常花费医疗。育有的5个子女,均已各自生活,但很少顾及二老的起居,未尽赡养义务,对二老经常不管不问,二老多次到医院接受治疗,他们更是避之不及。为此,二老曾多次寻求村委会、镇政府的帮助,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一气之下二老一纸诉状将5个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二老年迈且生活困难,作为二老的5个子女,对二老均具有赡养义务,同时结合二老当地生活水平、日常用药等开支以及5个子女的经济收入状况,应由5个子女尽赡养义务和分摊日常医疗费,判决每人每月各自分摊二老生活费和日常医疗费用300元。
法官解读: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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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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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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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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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嫁女儿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某、郑某某这对老年夫妻有一个女儿李某,李某出嫁后无固定经济收入,对父母的赡养,李某一直以自己已经外嫁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生活困难的李某某、郑某某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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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不到家产,是否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年过八旬的刘某某、危某某夫妇一直住在海龙镇某村,二老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分给了4个儿子,其目的是让4个儿子轮流赡养,现二老年岁已高,房间搬来搬去生活不便,故想收回自己的四间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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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判决4个儿子每月15日前向二老支付赡养费各100元,每年稻谷收割后一个月内向二老提供稻谷各250斤;判决老四将其一楼面向房屋右侧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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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再多也要分摊赡养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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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业主能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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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赡养义务的人可以拒绝赡养。有赡养义务的人任何情况都要进行赡养。《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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