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无效如何确认?
婚姻登记无效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确认。《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
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目前婚姻登记是属于民政部门所需要履行的一项职责,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来说的话,必须要严格的对许婚姻婚姻双方当事人来进行一定的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登记的,如果日后确实已经登记结婚,但不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可以起诉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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