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标准格式机器打印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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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条的标准格式机器打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生效的借条格式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借条的内容是打印机打印的只要双方就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借条的标准格式机器打印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借条的标准格式机器打印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借条的标准格式机器打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中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当按照实际的情况如实写明。

二、什么情形下借条无效?

(一)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三)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四)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一般来说,借条上盖有公章的借条这就是属于公司的债务,公司的债务自然有公司负责还款。可是个人借款却冒用单位公章的这种案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那也只能是单位在履行了还款责任以后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为债权人,只需要凭借借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借条的书写方式有进行明确的要求,不管是手写还是打印出来的,只要内容是合理合法的且双方都认可的,就是合理的借条,能够正常的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内容可以打印机打印,但最终的签字是需要双方本人亲自签署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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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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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击合同。点击合同与传统的格式合同形式上较接近。由于提供点击合同的商家往往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点击合同的起草工作,因此点击合同的条款和传统的格式合同一样专业词汇堆积,有的甚至晦涩难懂,一般消费者是很难完全理解,或者根本没有足够的耐心去阅读完整个合同的所有条款。大多数消费者都会跳过这些条款直接点击“我同意”按钮,这就使得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存在于合同之中。最重要的是商家在其中规避了很多责任,而同时商家采取的只有点击“同意”即接受或者“不同意”即离开的交易方式,这实际上强迫消费者接受了不公平合同。
点击合同效力目前已得到大部分国家立法有条件的承认。法律既承认格式条款的效力,又对“显示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规范调整,使违法的或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丧失效力,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利益。一般认为,点击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有在对合同条款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受合同约束。如果格式条款不易被人察觉或相互冲突,则不具有约束相对人的效力。
2、软件拆封授权合同。世界各国对拆封授权合同的效力问题态度不一。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拆封合同的使用;有些国家则毫无限制地允许使用; 有些国家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即允许使用但同时施以严格的限制。大多数国家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范拆封合同,也没有明文禁止其法律效力。
(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现状比较滞后,至今还没有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直接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格式合同规制。因此,依然需要依靠《合同法》适用电子商务合同。我国《合同法》主要是从格式合同的订立、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和格式条款的解释三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规范。《合同法》第40条对格式条款的无效作出规定:“格式条款具有采取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等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合同法》第 40条肯定了相对人请求撤销格式条款的权利,也没有绝对排斥相对人可以请求变更格式条款的权利。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格式条款的无效或者变更都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过规定,如德国法上令格式条款无效而合同仍然有效,格式条款中的相应内容代之以法律上相应的规定。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出发,需对40条做出这样的扩大解释,应该也是合理的。此外,北京市 2002 年 8月实施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对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有明确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办法》对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也并不是笼统地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对于那些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规定为无效。其第16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条款中有违法或不合理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内容的,该条款无效。这与《合同法》的第40条的精神是一致的。此外,《办法》规定了确认书制度和消费者的撤销权。《办法》13条:网上交易实行交易条件确认书制度。经营者应当于消费者在网上确认交易条件后的约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确认书发送至消费者指定的邮箱。确认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商品经营者的名称、所在地点、商品名称、规格、编号、完税后的价格、交易数量和单位、付款方式、配送费用、配送方法、商品交付时间、售后服务、承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办法》第17条规定: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合同由格式要约内容与交易条件确认书内容两部分共同组成。确认书所载内容与格式要约不一致的,以确认书为准,确认书以外的内容以格式要约为准。《办法》还规定:承诺撤销权是指在约定时间内撤销交易承诺的权利,交易双方未约定承诺撤销权行使时间的,承诺撤销权行使时间为确认书到达后12小时(第 13条)。消费者可在收到确认书后的约定时间内,无条件变更或撤销交易承诺.消费者为交易承诺的变更或解除不承担任何费用(第14条)。从《办法》这些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它基本上是把电子商务格式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配合消费者的进一步确认,提交确认书以后才能产生效力。这加强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反过来看,《办法》体现这样的精神:提交了确认书后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具有很很强的法定效力的。对消费者的约束较强,这也是从网络商的角度保护交易安全。除非出现《办法》第16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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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口月 口季度 口半年 口年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1次付款计 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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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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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租房格式合同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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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体系
1.概括性规制免责条款的的法源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条所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概括性规制的认定体系。
2.硬性规制免责条款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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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制定的,也适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产品质量法第3章均有规定。
上述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该是很全面的了,但问题是概括性法源缺乏判断机制和客观标准使得法源不便轻易援引,硬性规制虽标准明确,易于援引,但规制范围相对较窄,缺乏规制免责条款的弹性规定,而且规定的极不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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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建立我国弹性规制免责条款方法(即的弹性判断)的思考
提到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状使得我国有无建立弹性规制的现实基础?很多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建立的弹性判决机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李永军老师指出,这是个立法体例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低,而是我们的弹性条款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或者很少得到应用”, 比如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引用,这就使得我们一些设计很好的条文在实践中成为一张废纸。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以我们现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法源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弹性规制免责条款的方法。在这里,“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王泽鉴教授认为在面对和处理免责条款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可能之情形下,尽量不承认不当交易条件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成为契约条款
b.在无法否认该不当条款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构成契约内容的时候使用上尽量采取不利于企业者的解释
c.若依照解释方法仍不能达到控制目的,应公开态度,宣布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想这三条可以成为我国在处理类似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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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体系
1.概括性规制免责条款的的法源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条所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概括性规制的认定体系。
2.硬性规制免责条款之法源
(1)民法通则五
十八,五十九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秉承民法通则精神的5
2,54条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均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2)合同法五十三条对于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这些免责条款均应归于无效:
(3).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制定的,也适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产品质量法第3章均有规定。
上述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该是很全面的了,但问题是概括性法源缺乏判断机制和客观标准使得法源不便轻易援引,硬性规制虽标准明确,易于援引,但规制范围相对较窄,缺乏规制免责条款的弹性规定,而且规定的极不统
一,使得在原因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不便。
(二)关于建立我国弹性规制免责条款方法(即的弹性判断)的思考
提到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状使得我国有无建立弹性规制的现实基础?很多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建立的弹性判决机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李永军老师指出,这是个立法体例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低,而是我们的弹性条款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或者很少得到应用”, 比如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引用,这就使得我们一些设计很好的条文在实践中成为一张废纸。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以我们现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法源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弹性规制免责条款的方法。在这里,“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王泽鉴教授认为在面对和处理免责条款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可能之情形下,尽量不承认不当交易条件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成为契约条款
.在无法否认该不当条款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构成契约内容的时候使用上尽量采取不利于企业者的解释
.若依照解释方法仍不能达到控制目的,应公开态度,宣布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想这三条可以成为我国在处理类似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器维修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维修协议甲方:乙方:北京神韵腾达科技发展中心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售出的日立硬盘的维修服务达成如下共识: 一、保修产品范围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的产品种类为日立硬盘,乙方对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型号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 二、免费保修期限乙方向甲方承诺,对其提供的产品从交货日期开始免费保修期为: (1)服务器硬盘叁年(其中 第一年免费保换, 第 二、三年有偿保修)。 (2)台式机硬盘和笔记本硬盘为一年。 (3)笔记本硬盘为13个月 (4) 三、免费保修范围内的确定:有以下六种情况之一者,乙方不负责保修: ( 1)产品外观损伤; ( 2)电路控制板出现断裂; ( 3)产品的任何标签被损坏; ( 4)用户自行拆开或改动; ( 5)产品电路部分有烧毁的痕迹; 四、保修流程: 1、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格式填写《日立硬盘维修申请单》传真给乙方负责维修人员确认,确认时间为1个工作日。经确认为乙方所销售后,甲方把故障件和《日立硬盘维修申请单》送或发到乙方指定的维修地点; 2、乙方收到故障件后,必须经过日立公司提供的测试软件测试后,确实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收取,如有等同容量产品,须在3-7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3、故障件换回时,由乙方通知并送或发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有关人员凭收货单据领取。如果收货单据丢失,必须由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方可领取。 4、如果因为厂家停产等原因不能换修原型号的硬盘:( 1)免费更换相当同等容量、性能的硬盘( 2)收费升级成更高容量或性能的硬盘,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3)期限不超过二周。 五、保修范围外的维修细则乙方定期提供有偿维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生效。 六、协议的有效期本维修协议在乙方产品保换、保修期内有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乙方:委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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