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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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需要承担赔偿损失或者是恢复原状等相关的侵权责任。实际上我们国家关于传播海事侵权行为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一旦发生了侵权行为的话,就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判断一下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件。
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一、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需要承担赔偿损失或者是恢复原状等相关的侵权责任。交通部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设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个体船东为寻求市场机会,夹缝中求生存,将船舶委托持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以受托企业的名义进行运输。在这一市场准入的外衣下,船东与受托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该企业为登记所有人或经营人,但仍由船东实际运作,该企业仅收取经营费,无需也无法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市场准入制度的虚设,滋生“船舶挂靠”的恶性土壤。

此外,我国的船舶登记和运输经营资质审批注重形式审核,并不审查船舶的真实权属关系,且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踪,宽松的监管为船舶挂靠提供了条件。近年来,沿海船舶的挂靠现象基本消除, 但内河船舶的挂靠行为依然存在,特别是由沿海地区转向内陆省份的趋势比较明显,主要集中在水路运输便利的内河港口城市。

对船舶挂靠形式进行类别分析,根据挂靠经营的程度,分为纯挂靠型和半挂靠型。前者主要是具有水路营运资格的乡镇、村办集体航运企业或个人组建的有限公司, 没有船舶或仅拥有少量船舶,通过帮助个体私营船舶办证、进行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收取挂靠管理费。

后者主要是国有、集体航运企业和由此改制形成的股份制企业,也有个人组建的有限公司,这些企业拥有一定规模数量的船舶,以经营管理自己的船舶为主,兼带挂靠一些个体船舶,帮助办理有关证书,协助处理问题,收取挂靠费。根据挂靠的目的性,挂靠形式分为经营资质挂靠和安全管理挂靠。

大多数船舶挂靠属于经营资质挂靠。由于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个体运输经营户与一些拥有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内部协议由这些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为个体运输经营户出具相关证明,申请排册登记,领取船舶营运证。

虽然这些运输企业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但实际上并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安全管理挂靠是由于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营运船舶必须由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来管理,个体运输经营户便纷纷与一些符合要求的船舶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但这些协议仅仅停留在纸上,实际上船舶管理公司并没有真正对这些船舶履行管理责任。

二、船舶挂靠行为的合法性规定是什么?

船舶挂靠是指公民、合伙或法人购买船舶后,出于营运资质、税费缴纳、交易信用等方面的考虑, 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于有相关水上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 向其缴纳管理费, 并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 立经营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

挂靠法律关系中, 当事人往往通过签订船舶挂靠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通常为: 被挂靠人同意将挂靠人所实际所有的船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 并由被挂靠人办理与经营有关的手续,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缴纳管理费; 挂靠期间, 被挂靠人不直接参与船舶营运,船舶由挂靠人实际掌管和经营,并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船舶营运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经营挂靠又分为“明靠”和“暗靠”。“明靠”是指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同,都是挂靠方。但船舶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同,登记经营人是被挂靠方,实际经营人是挂靠方。“暗靠”指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同,登记所有人是被挂靠方,实际所有人是挂靠方。简而言之,挂靠的主要特征是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个人、合伙或法人使用拥有其所需资质的企业的名义从事水上运输行为,并就其所借用的经营资质或安全管理体系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或以其他形式支付一定费用。

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船舶海事方面发生的侵权行为还是其他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都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来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最常见的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就是赔偿损失。自己的损失是需要根据评估或者是根据鉴定的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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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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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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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我现在在研究一个问题关于上海船舶边防户口本的,但是我对其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出海船舶户口簿》
法定依据
(一)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二)《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审批条件
船籍港为台州的船舶。
材料要求
(一)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捕捞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渔运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三、运输(货运):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
4.油供: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船舶来源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船体彩色5寸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一般指船舶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边防(公安)派出所或县(区)边防大队提出申请,领取(或下载)并填写《申领lt;出海船舶户口簿gt;登记表》。
2、边防(公安)派出所或县(区)边防大队对船舶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3、经本单位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以市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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