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学校学生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包括: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以及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等情形。
学校学生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学校对于学生伤害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如果学校的一些过错行为,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的时候,那么学校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如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等。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例如学校教师明知或者应知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为学生损害承担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1)在责任的承担上,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学校在诉讼中享有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害人只有在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即只有第三人不能确定、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完全赔偿时,有过错的学校才承担补充不足的赔偿责任。

(2)“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对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限制,学校即使承担补充责任,也不是补充第三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理解为全额补充责任,极有可能使履行义务教育职能的学校为不法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部“买单”,显然有违公平。

(3)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校外第三人是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因此,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学校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学校对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未成年学生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学生在校期间自杀死亡,滞留学校而发生的人身损害等等事故,学校都需要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4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学校学生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4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5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5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2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5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2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8****51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7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8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5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2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1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8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责任吗?
学校对学生而是存在着侵权责任的。因为对于学校来说是需要对学生承担保障,学生在学校内的人身安全以及对学生进行合理的管理。如果没有尽到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之下,肯定是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少年学生校园被学校同学性侵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未成年少女校园被同龄学生性侵如何维权? 在我国,如果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讼,是未成年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但因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能亲自进行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原告人应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 未成年人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未成年人作为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作为原告。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未成年人时,必须指明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谁与自己发生了争议,并指出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等等。否则,人民不予受理。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未成年人作为原告时,必须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是请求赔偿损失,还是要求继承遗产等等。同时还要提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及理由。 (4)必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即未成年人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而不是属于其他机关,如公安机关、其他国家主管的案件。同时,该案件还必须是由接受的这个人民管辖。否则,人民也不予受理。 二、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判刑?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5、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刑法、奸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学校建筑上的照片是否侵犯学校版权?
[律师回复]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旦护测咎爻侥诧鞋超猫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1.建筑物(如学校)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可以成为建筑作品。如果没有权利,就不用在讨论侵权的问题了。 2.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第(十)项提及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包括建筑作品。 3.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建筑作品进行摄影和对其成果(照片或者摄影作品)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4.将建筑作品的平面复制件(照片或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即使是为了营利的目的,也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原因在于这种平面方式的使用,并不是建筑作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既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学生受伤学校责任侵权责任吗?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如果是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的职责,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义务不用承担主要责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小学生在校外被性侵害学校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学校外一般是没有责任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8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解释网络文学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释网络文学侵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网络文学?
1、络文学作品有别于传统的文学作品,主要特点:一是它载体不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而是网络上的一些网站创办的、博客、专栏等等;二是它的写作方式不再是用笔来爬格子的方式写东西;三是传播形式快速、简便,随时性很强,受益面很宽;四是借助网络的技术,搜索起来很方便;五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2、络文学作品包括:诗歌、散文、杂文、随笔、小说、剧本以及把文字作品转化为带有多媒体的音频、视频作品等等。
二、如何认定网络文学侵权行为?
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包括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还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什么是网络文学侵权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二)》中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学生被侵权是学校的侵权责任吗?
学生被侵权不一定完全是学校的侵权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受到了侵权,而教育机构他没有给学生做好管理的防护,这种情况下肯定是需要学校来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学校可以证明自己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的,那么它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他的责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学校公布学生处分是否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律师为您解答如下: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学校公布欠款是对已经发生的欠款事实进行催告的行为,而且也没有用于某种目的。因此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8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怎样解释特殊教育学校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解释特殊教育学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二、什么是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三、什么条件可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难以适应普通中小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其中,太原市盲童学校面向全省招生,太原市聋人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有关城区培智学校原则上招收本区范围内的适龄智障儿童少年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入小学年龄一般与普通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年龄相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10周岁。对超过入学年龄的学生,可以采取插班或单独编班的形式缩短学习年限。盲校和聋校班容量原则上不超过12人;培智学校班容量原则上不超过8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特殊义务教育,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户口薄或身份证,残疾证,到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特异体质学生提交书面说明。非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插班,需出具原学校的成绩及品行鉴定。需寄宿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时须向学校提供本人当年5月份以后在本市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另外,普通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招收能适应中小学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进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保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学生受伤学校责任侵权责任有吗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的话啊,那么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的话,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学校建筑图案,明信片是否侵犯了学校版权
[律师回复]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旦护测咎爻侥诧鞋超猫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1.建筑物(如学校)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可以成为建筑作品。如果没有权利,就不用在讨论侵权的问题了。 2.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第(十)项提及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包括建筑作品。 3.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建筑作品进行摄影和对其成果(照片或者摄影作品)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4.将建筑作品的平面复制件(照片或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即使是为了营利的目的,也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原因在于这种平面方式的使用,并不是建筑作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既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学校侵权 > 学校学生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