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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遵循如下原则: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男女平等原则;
(三)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六)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七)离婚后对尚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八)夫妻相互借款,离婚时按借款协议处理;
(九)一方擅自处理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
(十)离婚时隐藏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划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划归一方财产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分配权,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思表示。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首先的分配权利取决于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离婚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财产权分配也应基于离婚事实本着双方自有意思来裁定和考量,只有在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才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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