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条充抵支出违反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长期使用借条充抵支出违反的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司法》中的规定,书写借条的时候不能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借条里面最好有借款人的签字或手印。
长期借条充抵支出违反什么规定?

一、长期借条充抵支出违反什么规定?

长期使用借条充抵支出,违反了《公司法》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借款长期挂账属于白条抵库,用借条,现金支票等凭证去充抵库存现金都是严重违反会计制度的。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互相借用现金的;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保留账外公款的。

二、借条里没手印、没盖章有效吗?

打借条没有按手印不一定有效,这是由于在法律上,签字、按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上没有借款人的手印,但有其签章的,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要把相关的内容写规范。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债务人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综上所述,这种情形违反《公司法》,白条抵库是单位库存现金管理工作中的一种典型违法行为。借条里面没有手印,没有盖章,但是有借款人的签字也是有效的,签字、盖章和手印这三个条件满足任意一个,借条都有效,借条从本质上来说是借款合同,可以明确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长期借条充抵支出违反什么规定?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6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6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2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0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7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3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2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8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16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8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7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6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8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8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长期借条充抵支出违反什么规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长期借条充抵支出违反什么规定,借条里没手印、没盖章有效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产抵押反担保抵期限是多长?
房产抵押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但借钱方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能多于70年。具体要看抵押协议内容与约定期限或者事先关于有效期的双方协商内容。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卖方违反合同怎么样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卖方违反合同怎么样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卖方违反合同怎么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二、什么时候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一方作出违约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
3、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4、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的损失额,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须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反担保抵押期限多长时间
首先反担保抵押期限可以由合同双方在担保合同中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参考适用《民法典》692条的规定,抵押期限为六个月。反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人作出的保证或者担保,旨在保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得到追偿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卖方违反合同该如何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卖方违反合同该如何支付违约金问题解答如下,
一、卖方违反合同怎么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二、什么时候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一方作出违约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
3、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4、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的损失额,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须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卖方违反合同要怎样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卖方违反合同要怎样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卖方违反合同怎么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二、什么时候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一方作出违约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
3、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4、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的损失额,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须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卖方违反合同应该怎么样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卖方违反合同应该怎么样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卖方违反合同怎么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二、什么时候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一方作出违约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
3、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4、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的损失额,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须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借款人反担保假抵押物怎么办?
反担保事实上就是一种担保行为,如果借款人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担保人为他的债务进行担保,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担保人应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并收集相关的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清偿抵充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债的清偿抵充在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该未足额的清偿中具体指向哪笔债务,即属于债的清偿抵充。数笔债务可能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附有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利息较高的,也有利息较低的;有附设担保的,也有未设有担保的等。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如何确定抵充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涉及担保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对各方意义重大。
二、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抵消有何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抵销,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及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为适于抵销的债务。但是在约定抵销中,双方的债务标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只要双方抵销的合意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且双方达成抵销的合意,应视为双方放弃期限利益或放弃抗辩。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区别:
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
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并无此形式要求。
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需要强调的是,溯及力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现实意义。抵销与清偿抵充法律效果都是使得债的关系消灭,但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自抵销条件构成时生效,此时债的关系就消灭,其后因该债务产生的相关债务和利息,与债务人无关。而债的清偿抵充不具有溯及力,其更注重行为的现时性,法律效力自给付行为作出时发生,给付行为之前产生利息仍由债务人承担。抵销与清偿联系多多,两者同为债的消灭原因,抵销中也存在清偿抵充。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时,也会产生到底是抵销哪笔债务的问题。从制度目的而言,抵销是为了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各自的债务,以节省双方的履行费用;而抵充的目的实现公平原则,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二者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抵销中当然可以援引抵充的规则。从法律效果来看,清偿与抵销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权,清偿抵充的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抵销的抵充。据此,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的全部债权额时,就会发生抵销的抵充问题,应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
违反产品标识行为与“以次充好”行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重要的义务是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产品标识的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4条进行行政处罚,即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禁止性行为是“以次充好”。所谓“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的欺骗行为,也包括用废、旧、弃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行为。这类行为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一般为故意,结果是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对“以次充好”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违反产品标识行为和“以次充好”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主观故意是不同的,因此《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的罚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借款人反担保假抵押物怎么办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借款人反担保假抵押物怎么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什么是债的清偿抵充,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抵消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债的清偿抵充在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该未足额的清偿中具体指向哪笔债务,即属于债的清偿抵充。数笔债务可能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附有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利息较高的,也有利息较低的;有附设担保的,也有未设有担保的等。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如何确定抵充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涉及担保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对各方意义重大。
二、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抵消有何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抵销,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及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为适于抵销的债务。但是在约定抵销中,双方的债务标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只要双方抵销的合意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且双方达成抵销的合意,应视为双方放弃期限利益或放弃抗辩。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区别:
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
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并无此形式要求。
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需要强调的是,溯及力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现实意义。抵销与清偿抵充法律效果都是使得债的关系消灭,但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自抵销条件构成时生效,此时债的关系就消灭,其后因该债务产生的相关债务和利息,与债务人无关。而债的清偿抵充不具有溯及力,其更注重行为的现时性,法律效力自给付行为作出时发生,给付行为之前产生利息仍由债务人承担。抵销与清偿联系多多,两者同为债的消灭原因,抵销中也存在清偿抵充。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时,也会产生到底是抵销哪笔债务的问题。从制度目的而言,抵销是为了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各自的债务,以节省双方的履行费用;而抵充的目的实现公平原则,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二者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抵销中当然可以援引抵充的规则。从法律效果来看,清偿与抵销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权,清偿抵充的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抵销的抵充。据此,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的全部债权额时,就会发生抵销的抵充问题,应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村委会坐收坐支违反哪些纪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村委会坐收坐支违反哪些纪律问题解答如下, 坐收坐支,财务用语。收取的款项不入帐或者不按照规定入账,就是坐收。坐收通常是与坐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坐支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长期借条充抵支出违反什么规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