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借条上划掉担保人的名字,则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属于保证担保方式。这里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债权人同意放弃担保,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应该采用书面方式表示放弃,除在借条上直接划掉担保人名字,最好签上意见并签名。以免误认为担保人单方强行划掉名字。
二、一般担保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1、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依法判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担保人在借条上只签个名字有效吗?
1、担保人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属于对担保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没有明确担保方式的,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如果是双方在签订借条时,有担保人,最后经过三方的协商,把担保人的名字划掉,这张借条依然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借条,只是和原来不相同的就是担保人的责任已经被解除。不过在划掉名字之后,也需要所有对应人签署意见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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