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新观点:同居关系和同居财产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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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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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法院起诉结束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如果结束同居关系和分割同居财产一起起诉,法院只处理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同居期间女方怀孕了,男方可以结束同居关系,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同居财产;对于结束同居关系的补偿金的问题,给了就给了,想再要回来,法院不支持;如果还没给,要求给,法院也不会支持。
最高院最新观点:同居关系和同居财产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

同居关系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的特征。

既然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同居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该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全凭当事人双方的自觉自愿。

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结束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财产时,法院只需要对财产处理作出判决,不应在判决主文中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

只有在仅有一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而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才需要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女方怀孕,男方能不能起诉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同居纠纷的案件。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此系对合法婚姻状态中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同居的状态而非登记结婚时,也就意味着放弃法律对婚姻的特殊保护,当事人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在女方怀孕时,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法院会怎么处理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最高院的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

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法院不会支持;

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可以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进行起诉主张返还。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对最高院观点总结为:

如果去法院起诉结束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

如果结束同居关系和分割同居财产一起起诉,法院只处理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

同居期间女方怀孕了,男方可以结束同居关系,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同居财产;

对于结束同居关系的补偿金的问题,给了就给了,想再要回来,法院不支持;如果还没给,要求给,法院也不会支持。

因此,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法律没有相关保护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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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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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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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所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依据《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规定,是指承担履行合同特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其惯常居所,或者如为法人团体,则其管理中心机构的国家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做法:一为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分别适用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如一些东欧国家即采用此法,捷克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买卖及物品加工契约依缔结契约时卖方或者加工者所在地法;二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为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推定当事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时将会选择的法律,如英国即采用此做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意思自治原则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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