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是当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存在竞合时,尽管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是两个分别独 立的请求权,但二者给付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如第三人未能全部满足雇员的赔偿请求时,雇员仍可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两种责任可以兼得。
一方面,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对第三人和雇主分别享有独 立的请求权,但因雇员本身过错程度的大小不一,导致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给付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当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小于雇主责任时,雇员并不因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满足从而便丧失对雇主的请求权。
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雇员可以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雇主与第三人之间选择赔偿主体,但为了简化司法程序和节约司法资源,一般提倡雇员应先向作为终极责任人的侵权第三人直接求偿,在第三人不能满足其全部请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终极责任无法确认甚至第三人不能归案时,可再转向雇主提出请求。此时,因雇员难以完全实现债权,其依法可以就未补偿完全的债权部分再向雇主提起诉讼。
二、雇主责任具体如何规定
雇主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1、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到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雇工损害,雇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着侵权责任的话,必然是需要承担相对应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如果是存在着雇主责任的情况之下,是有可能会导致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竞合。此时首先是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之下,由雇主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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