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另一方只能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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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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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系王女士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在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土储朝阳分中心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事后又未得到其他共有权人的追认,故其前夫与土储朝阳分中心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当无效。
夫妻一方私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另一方只能认吗?

【基本案情:自己的房屋遇征收前夫签字算数吗?】

2004年,北京的王女士与丈夫从单位分到了朝阳区的房屋两间,产权登记在王女士丈夫的名下。

2008年,王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一人一间,但是没有及时变更产权登记。

2013年,朝阳区某拆迁项目启动,王女士和前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因对补偿不满意,王女士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2013年1月,征收方突然宣称王女士居住的房屋已经被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同月,征收方便组织人员拆除了王女士的上述房屋。

之后,王女士得知,是前夫私下里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擅自处分了王女士那间房屋。

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和闫会东律师商量解决策略。

【法律分析:确认协议无效没商量】

在明律师接到本案后,梳理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制定了相应的维权方案。

其中第一步就是起诉确认王女士前夫签订的这份《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

马丽芬律师和闫会东律师分析认为,涉案房屋系王女士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

王女士前夫作为共有权人之一,在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土储朝阳分中心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事后又未得到其他共有权人的追认,故其前夫与土储朝阳分中心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当无效。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涉案补偿协议无效,王女士的依法维权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明律师要向广大被征收人强调的是,其一,不是所有无权处分的合同都可以被确认无效。

本案致胜的关键在于,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女士事先对此知情。

王女士也没有在事后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相对来说十分复杂,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在庭上的发言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我们除了要正确的适用法律以外,还要运用相应的诉讼策略,以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其二,征收拆迁的案件大多不是一个两个程序就可以解决的。

大家切记不可以为了诉讼而诉讼。

案子取得胜利不代表您的拆迁补偿问题就可以解决。

案子败诉也不代表您的案子就没有其他解决办法。

要学会综合运用各种程序,最终达到解决纠纷获取补偿安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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