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不明人员”拆了,拆迁损失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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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如果是当面直接的强拆,被拆迁人首先应该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二、如果在拆迁之时,“不明人士”会与被拆迁人有相关的交涉,这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留意了。三、一定要保留好拆迁各个阶段的文件证据,以证明拆迁是行政主体指导实施的。
房子被“不明人员”拆了,拆迁损失该怎么办?

房子被“不明人员”强拆后,被被拆迁人的损失该找谁要呢?其影响到的折价的拆迁补偿又该怎么办呢?

说到拆迁,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__被拆迁户半夜被不明人员强行从房屋里拖出,随后房屋被强拆;或者一行不明人员围追堵截被拆迁户,破坏打砸被拆迁人房屋;甚至有不明人员强拆房屋后,直接将人掩埋在房屋下……种种触目惊心的强拆事件都指向直接的肇事者:“不明人员”。

其实,一个地方开始拆迁后,所有人都明白这些强拆房子的“不明人员”都是拆迁地区的社会闲散人员。

也就是一些无业游民和一些有过案底的流窜人员等集聚而成。

不夸张的说,几乎每一个地区的拆迁都会有这样一群闲散的“不明人员”直接去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子。

像半夜偷拆、暴力强拆、逼拆等等这样一些事件,其一线的直接操作人员就是这些“不明人员”。

他们存在的性质有点类似于“临时工”。

就是出了事都是“临时工”干的,与政府、拆迁方无关。

为什么都是这些“不明人员”来操作房屋的拆迁事宜呢?在实践中,强拆事件大部分都涉嫌违法,且基本上都是被拆迁人不满意拆迁补偿而拒绝拆迁,被拆迁人对拆迁抵触情绪比较大。

在这样的情况下,因风险过大,拆迁的相关单位是不会直接出面操作,也不会直接和被拆迁人交涉的。

但又要达到低成本且尽快拆迁的目的,那该怎么办呢?这时候“不明人员”就派上用场了。

“不明人员”直接进行强拆有以下优点:一、因其社会痞性,一般人对其普遍有畏惧感,所以实施强拆的成功性比较大;二、闲散的“不明人员”居所不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被拆迁人要找其赔偿非常不易;三、“不明人员”与“临时工”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身份是纯粹的社会闲散人员,不具有行政性质,不管违法与否,都与拆迁方没有直接关系,行为后果可由其自行承担;四、“不明人员”将房屋强行拆除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即可大幅度的折价补偿。

而被拆迁人想要维权,因没有了房子的维权筹码,维权会显得异常艰难。

那么,问题来了:如上文所述,房子被强拆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肯定会很大程度上的受到影响。

而房子却是被“不明人员”强拆的,有侵权性质,有违法性质等,不管是哪种性质,被拆迁人的损失该找谁要呢?其影响到的折价的拆迁补偿又该怎么办呢?

从大部分的拆迁事实来看,“不明人员”的违法强拆其直接“受雇”于拆迁方的相关单位。

当然,这肯定不是明面上的。

对于房屋的直接损害或者被拆迁人的人身伤害,首先当然可以找直接的实施者“不明人员”。

但是,如上文所述,要找这群“不明人员”赔偿是很困难的。

一是找不到人;二是就算找到了,被拆迁人对于这群具有涉黑性质的“不明人员”也不敢怎么样;三是就算能怎样,这群“不明人员”大多不具备赔偿的经济支付能力。

所以,这条道很难行得通。

再加上被拆迁的房屋涉及拆迁补偿,这部分价值才是被拆迁人最大的利益。

所以,归根结底,被拆迁人应该从“不明人员”问题找到拆迁方的存在问题。

而面对“不明人士”的强拆,被拆迁人应该这样做:

一、如果是当面直接的强拆,被拆迁人首先应该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切记不要以暴制暴或者直接抵抗,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至于警方出警与否都可作为后期维权的一个切入点。

当然,被拆迁人得保存好相关证据记录。

比如电话录音、强拆行为的拍照和录像等。

二、如果在拆迁之时,“不明人士”会与被拆迁人有相关的交涉,这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留意了。

一要留意与“不明人士”的交流技巧。

此时的交流是着重考察拆迁主体的合法性和拆迁行为的是否合法。

二要留意录音证据,为后期维权留下线索和证据。

三、一定要保留好拆迁各个阶段的文件证据,以证明拆迁是行政主体指导实施的。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而达到保障拆迁补偿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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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动迁员工赔偿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因搬迁而引发的事失业员工的生存权利服务的,但这并不代表着这就忽视了企业的利益。立法者们在设定之时出于公平和保护双方共同权益的角度制订了相关法律例如劳动合同法,在补偿员工失业工资的同时,或者企业还会获得动迁补偿款,基本上能保障企业的付出和收获持平,因此该标准的立法意图是达到了的,且在实践中是具有合理性的。r对于拆迁问题,您还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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