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及类型有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用途类型是从事一些非法盈利活动。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人信息类型的认定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联信息、通讯信息、交易信息、教育信息,等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要求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要求主观故意。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为了非法营利,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这四个内容。需要使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单位,这两种犯罪主体的处理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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