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儿子翻盖该属于谁?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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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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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名下的房产如果没有发生过户继承,即便是儿子出资翻盖也不可能发生房屋产权归属的变化,仍旧归父母所有,如果儿子出资产生经济纠纷的,可以主张出资返还,但是不得以此为由争夺房屋产权。
父母的房子儿子翻盖该属于谁?

父母的房子儿子翻盖同样属于父母所有,儿子出资翻盖房屋,并不会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但是产生争议的可以主张出资返还。房子产权是父母的,属于父母所有,儿子的出资建造行为可以主张出资返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要想确定子女翻建后的房屋权属,应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首先,若是子女翻建房屋,已经经过了相关规划审批部门的同意,并且翻建后实际居住在此,这还是子女唯一住宅的,可以认定翻建后的房屋为子女一方所有。

其次,也要考虑父母对于子女翻建的态度,若是父母知道子女翻建,但是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对于父母的权属可以考虑的少或者不予以考虑。但是,子女翻建是故意隐瞒事实,父母因不居住在此不知道翻建事实的情况下,还是要考虑父母权益的。

再次,若子女在翻建房屋的时候,原有房子已经坍塌无法实际居住,也可以不考虑父母原有的权利。

房产是父母的,如果没有办理正式过户手续或者继承手续,那房产证上的户主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房产,当父母去世时,未立遗嘱的话,将按照继承的顺序第一继承人继承房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老人也可以通过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别人。女儿是父母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热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啦。当父母去世时,儿子翻盖房产可以要求出资返还,但是不得霸占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房屋产权不因为谁翻建或者居住而改变,作为不动产以登记确认归属权限,对于宅基地上建筑这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分割,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宅基地,由于其特殊性存在多种可能性,原则上房随地走,地归集体所有,个人仅拥有使用权,那么当原地上物建筑被拆除后,子女翻建房屋后其性质不一定必然是子女所有,也不必然是父母所有,从而影响房屋权属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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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宅基地大儿子翻建,小儿子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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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盖得房子给儿子结婚用,以后离婚房子该属于谁?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在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房屋毕竟是父母建盖的,在父母对房屋作出处分的表示前,应该讲房屋是父母的财产。所以父母对房屋的处分表示对于房屋的归属也至关重要。所以您的问题关键要看结婚时间和父母对房屋的处分的具体表示。如有需要可以具体来电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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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盖的房子,是儿子的财产吗
父母所建房产并非子女自动继承的财产,其所有权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通常,父母为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因其投入大量金钱、劳动和时间。除非父母明确赠与或法律程序转让,子女不自动拥有所有权。但子女若参与建造或房产为家庭共有,可能享有部分所有权,这需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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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邻居有两个儿子,但是都不愿瞻养父母,都觉得吃亏,我想问问这件事上赡养义务属于谁?
[律师回复]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赡养义务属于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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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住房是否谁翻盖谁继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父母住房是否谁翻盖谁继承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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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我家里的状况:父亲再婚,再婚妻子去东北照顾女儿(前夫死了),几年一直没回来,感情一般,但是没办离婚证。现在父亲要翻盖房,请问,翻盖后的房再婚妻子和女儿有继承权么?谢谢
[律师回复] 离婚诉讼,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情况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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