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质契约的禁止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条款,司法实践中是可以设立流质契约。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流质契约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流押契约必须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作出的约定。也就是说,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约定抵押财产在债务未履行时直接归属抵押权人,就属于流押契约。
第二,流押契约通常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物的所有权完全归债权人所有。
第三,流押契约改变了法定的物权实现方式。通常来说,担保物权人支配的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只有在拍卖、变卖、折价之后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而按照流押契约的约定,担保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担保财产,而不需要经过变价的程序。因此,通过流押直接实现抵押权所带来的问题是: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不透明性,完全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由此极有可能导致对债务人利益的损害。
三、流质契约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综上所诉,流质契约区别于一般的担保合同,因为在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的所有权将直接归债权人,不过流质契约应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且流质契约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主债务债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