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一个令人五味杂陈的词汇。
酸甜苦辣,尽显人间滋味。
令人感觉到甜,是因为客观上来说,拆迁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被拆迁者获得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
但是,令人感觉心酸苦辣之处则在于,现实情况中,太多违法拆迁情况的存在,使得被拆迁人被迫走上了艰难困苦的维权之路。
当然,这条路最终也不乏有心酸之后胜利的喜悦在。
本文,在明拆迁律师黄晓丽将以自身多年的维权经验为大家浅析影响被征拆人合法权益的具有紧迫性、强制性的行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应对之策。
之所以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具有紧迫性、强制性,是因为如果被征地农民收到这一文件,则意味着你家的房屋即将迈入被司法强拆的大门,即拆迁方已经启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逼迁”了。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为如此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有着其严格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条规定内容及其延伸,我们可以解读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包含着作出前提、正当理由、作出主体、作出方式等实质性和程序性的要求。
1.作出前提: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征收土地方案需要经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且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对于被征拆人来说,需要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但拒不交出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也不交出土地,并且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只有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同时满足,该决定的作出前提才算满足。
2.“正当理由”:如果被征拆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以此为由拒绝交出土地,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这个理由通常情况下也是黄晓丽律师在为当事人维权时常用的缓兵之计。
在保住当事人房屋财产的情况下,为被拆迁者争取更多的谈判时间和空间)
3.作出主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
4.作出方式: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给被拆迁人。
5.最终的强拆主体: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拆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
也就意味着,若要执行该决定,拆迁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就必然涉及人民法院对这个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问题。
二、如果已经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拆迁方应该怎么办?
既然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意味着被拆迁方已经被迫迈入了司法强拆的大门,所以在收到法院的强拆裁定之前要及时针对责令交地决定提起法律程序将其撤销掉暂时保住土地和房屋,从而留给被拆迁人更多去协商、沟通、谈判的机会。
而这些,往往需要优秀的拆迁律师及其团队来帮助被拆迁方完成。
因此,及时、尽早聘请律师是被拆迁方最佳的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通常不会孤零零的在征收程序中被运用,地方政府还善于将这一颇具杀伤力的文件与其他性质的文件捆绑、组合,形成更强大的施压力度。
譬如将这一文件与违建调查、认定组合,便是在明拆迁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多次遇到的情形。
此时被征收人需要明晰的是,责令交地依法并不适用于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通过及时提起相关程序是完全能够将这类组合图谋予以瓦解粉碎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征收维权尤其忌讳坐以待毙、无所作为、消极逃避,学会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被拆迁人应该深刻明白的事情。
简言之,如果您的土地被责令交出,而补偿安置尚不公平、合理,涉案征收项目甚至存在各种严重违法情形,那么您完全有权利对责令交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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