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分房没有上门女婿的份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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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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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是否有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如果具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的就应该有拆迁补偿。
拆迁分房没有上门女婿的份吗

上门女婿没拆迁补偿?法院判决90天内安置200平房屋并支付过渡费

经常有新闻报道外嫁女分不到补偿款的拆迁纠纷。今天咱们要给大家讲的是,上门女婿也有被拆迁补偿拒之门外的时候。张先生作为上门女婿,和妻子刘女士婚后一直生活在刘女士所在村组,但在拆迁时却被征收方判定为“外地人”,不具有补偿安置资格。受此影响,生活在本地的老婆孩子都没了补偿安置资格。原本按补偿方案能有的200平安置房和安置补助费,说没就没了。你们说张先生冤不冤?

上门女婿入赘4年后喜遇拆迁,能分200平联排房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刘女士与张先生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刘女士家在沿海某地农村,有房也有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好,旅游产业相当发达。为了更好发展,张先生的户籍也在2006年6月正式迁入刘女士家,并入赘刘家。2006年10月和2009年5月,张先生夫妇的两个孩子分别出生,刘女士一家四口在当地过上了幸福的小日子。

伴随着旅游开发的力度加大,刘女士家所在的地区,征地活动变得频繁。2010年4月,刘女士家房屋的宅基地及房屋被正式纳入征收范围内。2012年7月,当地正式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又于2013年制定了《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安置对象为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征地拆迁安置的房屋也相当上档次,是连排住宅风情小镇。连排住宅风情小镇分150平、200平、250平、300平四种户型,安置标准为每人50平。

刘女士家四口人,按这个标准安置,可领到一栋200平的联排房屋。

上门女婿、外嫁女没补偿资格?征收方拒签协议,安置房没了?

不过,后来事态的发展出乎了刘女士和张先生的意料。

2018年1月,征收方组织对刘女士等四人被征宅基地进行测量,确认了有170余平宅基地。但随后征收方却并没有和刘女士一家四口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反而是和其他村民陆续签订了补偿协议。这让刘女士和张先生“摸不着头脑”,也非常着急。

他们去咨询征收方,得到的答复是:张先生及两个孩子在龙海六组没有承包地,其三人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刘女士是外嫁女,也需认定是否有补偿资格。而当地村委及村民小组未提供刘女士等四人是否享有全额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及是否具有安置资格、安置对象,因此没有选择与刘女士一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个理由让刘女士夫妇觉得“有些荒唐”。刘女士提出,早在2017年3月,当地村委会就已出具《证明》,证明刘女士等四人属于该村村民。而且四人户籍也都在当地,这怎么还能说自己和家人没有补偿安置资格呢?

刘女士又向上反映情况,但得到的是“需要研究”。时间一天天过去,眼看着邻居和村民相继去选房分房。刘女士担心房子被选完了,更担心房子拆了也没有补偿,坐不住了,联系了北京的拆迁律师,求助如何解决这个补偿困局。

律师:刘女士未外嫁,且和张先生长期在本地生活,均应合理补偿

通过对刘女士介绍的情况及提供的系列资料分析了解,律师判断:刘女士虽然结婚,但仍在原籍居住,也未迁走户口,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不同于一般“外嫁女”情况,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可以确认,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张先生作为上门女婿,以婚姻的方式迁入当地,取得户籍,且在当地长期生活,亦应合理补偿。

另根据刘女士的介绍,刘女士、张先生还在当地享有村民失地补贴,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有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也能证明两人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至于两人孩子,也取得了当地户籍,在拆迁时理应合理补偿。

因此,刘女士一家四口应和其他村民获得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

征收方不予补偿安置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律师建议刘女士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随即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并于2018年6月正式委托律师对当地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刘女士一家四口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安置200平房屋

在庭审中,征收方依然坚持主张刘女士等四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于法无据,一口咬定不与刘女士等人签订补偿协议合法合理。

但在拆迁律师提供的详实证据面前,及运用法条有力的辩驳下,征收方很快败下阵来。刘女士主张,应对其合法的宅基地房屋按照补偿方案合理补偿,并支付因未签订补偿协议而未支付的相应的搬迁过渡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刘女士户属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婚姻关系,不属“外嫁”的情形,并不需要按征收方的规定先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同时,刘女士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配偶张先生落户当地后,不管是否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应扩大到整个家庭成员。故征收方以没有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为由否认张先生及两个孩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对法律理解错误。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女士的主张,并作出了判决:

一、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在某市某区给刘女士、张先生及其子女张某2、张某3安置面积为200平连排住宅;

二、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刘女士、张先生、张某2、张某3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7200元、搬迁费3000元、奖励费10000元,共计202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贴士: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是否拥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被征收人能否取得补偿安置的关键。外嫁女、上门女婿能否获得和本村村民同等的征地拆迁补偿待遇,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大家无法解决时,建议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避免误入征收陷阱,错失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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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后户口必须要迁走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夫妻双方离婚后,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但是,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必须迁出。夫妻离婚后,户口除了可以办理迁移,如回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迁往经常居住地外等。一般来讲,还有以下的处理方式:
1、另立门户。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2、再婚后再迁。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3、不迁出。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扩展资料: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在我国,离婚方式会对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地户口迁移手续。
1、 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2、协议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时必须要有落户的地址,才能够顺利办理。道理很简单,就如同要转去一所好学校接受优质教育,必须先要联系好接收的学校,然后再经过现在所在学校的同意,再带着材料去报到。同样道理,办理户口迁移,就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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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谁
当发生门面房拆迁时其房屋拆迁补偿归房东所有,而像员工安置费、停业误工费等事关承租人切身利益的补偿则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能配合拆迁办工作及早搬迁的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门面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门面房一般用来出租。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门面房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承租者和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门面房大部分是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和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有关部门能应该重视,律师办案过程中更应当运用娴熟的技巧解决。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
(三)拆迁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一)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二)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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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房时有上门女婿的份吗
上门女婿是否有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如果具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的就应该有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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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没通过被拆迁人,在被拆迁人不知道拆迁的情况下,拆迁人可以单方面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籍灭籍吗门办理房屋产籍灭籍吗?
[律师回复]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拆迁人,则是自己给自己发证,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于一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对拆迁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行为,自己又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既是拆迁行政管理方,又是实施拆迁当事人,就可能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滥用权力而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特别是拆迁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管理部门将予以裁决或实施强制搬迁,就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问题。
(3)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是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从原来大量直接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退出来,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集中精力在加强立法、监督管理、搞好服务上;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这也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因此,为了保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正地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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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是否有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如果具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的就应该有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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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谁
当发生门面房拆迁时其房屋拆迁补偿归房东所有,而像员工安置费、停业误工费等事关承租人切身利益的补偿则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能配合拆迁办工作及早搬迁的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门面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门面房一般用来出租。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门面房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承租者和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门面房大部分是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和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有关部门能应该重视,律师办案过程中更应当运用娴熟的技巧解决。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
(三)拆迁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一)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二)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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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上门女婿户口已迁到老婆家里了??请问我家里的田地还有我的份吗
[律师回复]
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  
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
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  
3,当事人目前还没有分到,可能是:当事人户口迁入所在村后,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4,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所在村的原生村民的,可能是当事人并非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要等到当事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村里统一进行田、地、山林调整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5,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以明确没有分到田、地、山的原因。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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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房时是否有上门女婿的份
上门女婿是否有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如果具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的就应该有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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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门面没营业执照拆迁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门面没营业执照拆迁怎么赔偿
一、征地拆迁企业补偿部分无营业执照,怎么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
(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各补偿费用的构成
(一)被征收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和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物权法》和《房地产法》对土地收回的补偿都做了规定,除补偿资产费用,土地的费用应当单独给予补偿,如果不给或未计算,则是违法行为,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被拆迁人制定评估公司,然后有拆迁人委托,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 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 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 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安置费用
如果是动迁的或者是异地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段时间内的安置费用。
(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 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 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 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一般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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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赔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门女婿离婚赔偿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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