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这7大谈判技巧,提升房屋拆迁补偿不愁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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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是拆迁协商谈判前的准备工作。其二,少说多听,不要轻易亮底征收方第一次来上门谈判,其实也是来摸你的底的,探探你的情况和心理预期。
掌握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这7大谈判技巧,提升房屋拆迁补偿不愁人!

现实的拆迁谈判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拥有良好的谈判技巧就像是拥有了有力的作战武器,可以帮助大家在这场无形的较量中占据主动和优势。

那么,拆迁谈判的技巧究竟有哪些,在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又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本文,在明律师就跟您来具体说一说……

其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是拆迁协商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一方面,大家要注意搜集信息,了解当前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水平,再结合自身情况确定自己的目标和底线。

这主要是通过及时查阅相关公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适当了解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等行动来实现。

另一方面,我们不仅要知己还要知彼,这样才能在之后的谈判时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所以,还要多收集一些拆迁方的信息,例如到底是谁要拆我们的房子?他们有没有权限?又有着怎样的背景?做好了这些充分的准备,就容易在之后的谈判中做到不慌不忙、从容应对了。

其二,少说多听,不要轻易亮底征收方第一次来上门谈判,其实也是来摸你的底的,探探你的情况和心理预期。

这时候千万不要“太直”,把自己内心的真实报价直接透露给对方。

因为一旦对方知道了你的底线,主动权就在他手里了。

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不要轻易让对方摸清你的底。

一方面不要在征收方提出补偿条件时明确表态接受或不接受,注意为日后的谈判留出余地;另一方面不要直接说出自己的心理价位,这样可能会没有了争取更高补偿的空间。

其次,一定要善于倾听,而且尽量不露痕迹的启发对方多说,在他发表意见的过程中分析和判断对方的底线,捕捉有用信息,及时做好录音记录,从而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其三,跟有决定权的人谈判与对方谈判有意义的前提是双方对谈判结果都有执行权,也就是要确定和你谈判的是能说了算的人。

否则你可能费了大量的口舌和精力跟对方谈了半天,最后他来了句:这个我说了也不算、这个超出我决定的权限了,必须回去请示领导,此时你就会很崩溃。

所以,在谈判之前,大家就要确认一下,跟自己谈判的人是不是有决定权和执行权,以免对方在关键时刻以没有权限为借口来推脱,浪费您宝贵的维权时间。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会根据情况主动提出与项目动迁工作的负责人、领导来直接谈,这是富有智慧的做法。

其四,合理报价,不漫天要价给自己定一个心理预期价是谈判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也是大家比较犹豫和不容易确定的。

如果要求过高,脱离了实际,可能会导致直接谈崩;要求过低,又担心吃亏。

所以报价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可以稍微高于自己的心理预期,但是也不要高到让拆迁方觉得太离谱。

给大家建议的参考标准是:首先,可以和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比,因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其次,要考虑自己之后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以不降低且略有提升为标准。

无论如何,指望着“拆迁暴富”都是不值得提倡的心态,也往往无法实现。

其五,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以备灵活运用征收方在拆迁整个过程中的违法点经常是很多的,如主体不符、征收决定作出不合法、评估程序违法等。

这时你指出它的违法点,往往可以提高谈判的筹码。

因为拆迁方会惧怕一旦在某起涉及项目的行政诉讼中败诉,整个拆迁项目的进度将会受到影响,他们就会遭受极大的损失。

所以谈判时抓住对方的破绽和弱点,对最终获得一个满意的谈判结果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当然,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对590号令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当程度的基础和了解了。

两眼一摸黑式的谈判,信息和知识储备都不对等,那么被征收人吃亏几乎是难以扭转的。

其六,房子不能轻易搬,签订协议要谨慎房子和拆迁补偿协议是和征收方谈判时的两个重要的砝码。

房子是要求补偿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一旦房子守不住被非法强拆,之后的维权和谈判将变得困难重重。

而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就意味着你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对方已没有和你继续谈判的必要。

由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再想反悔也很难。

所以大家一定要谨记,对待房子和补偿协议这两个对拆迁至关重要的问题,要慎之又慎,切不可听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或诱骗,轻率的搬出房子、签署协议。

只要坚守住房子这个阵地,在对补偿安置不满时暂不签字,你手中就还有谈判的砝码,就有机会在之后的维权中为自己争取一个满意的补偿。

其七,适时提起法律程序阻滞违法拆迁进程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要以为守住了房子、也没有同意签协议,就可以安心的等征收方来找自己协商谈判了。

要防备对方看你一直不肯合作,为了争取时间,去启动司法强拆的程序或者直接实施违法逼迁强拆。

应对策略就是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来阻滞征收方逼迁的脚步。

譬如及时依据590号令的规定来提起针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就可以有效的暂停司法强拆的推进步伐,将案件引入到法治轨道上去。

在提起的时间点上,通常来说,可以稍微向后拖延一下,在6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前提起,充分利用这段起诉期限来收集项目涉嫌违法及补偿安置显著偏低、不合理的证据,这是高明的做法。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谈判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心理战,大家既要保持理性和谨慎,也不要因为征收方的强势而失去信心。

只要方法得当,再结合好自己的实际情况,还是可以在谈判中占据优势并取得一个满意的补偿的。

如果您在谈判中陷入僵局或遇到任何问题,也可以及时咨询我们,在明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为被拆迁人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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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拆迁房屋被列入拆迁房屋的拆迁证可以办下来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贺楠作为继承人,分家析产取得房产,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房产证,既是享受公民的民事权利,又是法律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房管部门登记机关相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具有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义务,但这类的配合义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如果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纠纷中,贺楠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故房管部门登记机构拒绝受理属于行政行为不当之举。鉴于上述情况,调委会调解员可以建议贺楠持有关登记手续再次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房管部门仍拒绝且无明确答复,贺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拆迁房屋拆迁中,断了电是不是违法拆迁
[律师回复] 拆迁中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拆迁,应该怎么维权 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如果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的暴力手段进行征收的,是属于违法征收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报警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发生农村征地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提起行政诉讼,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提讼。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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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勿信口头话,一切以白纸黑字为准。2、协商谈判看时机,诉讼争取主动权。3、实时了解拆迁进展,不露底价不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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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后,先补偿后拆迁,是拆迁补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补偿后拆迁是法定的拆迁程序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拆迁后补偿是属于法定的程序,如果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依据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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