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自行辩护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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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的自行辩护意见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如果在一起纠纷案件中,开庭的时候会需要参与诉讼的双方就案件本身为自己进行辩护,这个辩护的意见和内容是有参考价值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被告的自行辩护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一、被告的自行辩护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被告的自行辩护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1.被告人拒绝律师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2.律师拒绝被告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一般来说自实际的案件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时,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律师能够更有助于从轻处理或者获得缓刑的处理等方面提供更加专业的辩护意见,相比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成功几率会有显著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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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另外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另外第一条第五项,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虽经被告人认罪但法院采信的,同样会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而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2、被告人认罪,但其辩护人不认为其犯罪并做无罪辩护。——应当说,在实践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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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现在上大学了,但是他成天不学好,最近更是跟了一帮小混混去了,可是因为涉嫌诈骗的原因就被拘留了,对于二审原审被告辩护意见是啥,可在二审庭审中提出辩护观点?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殷增远亲属刘女士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诈骗案上诉人殷增远二审的辩护人。我们辩护人详细了解了案情,依法会见了上诉人并且参加了二审的开庭审理,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殷先生不构成诈骗罪。
1、二审出庭作证的三位证人代表的证言都证实:上诉人殷先生没有诈骗他们的钱财!他们给上诉人殷先生的钱,或是因为民间的人情往来或是因为自己在上诉人殷先生教其修炼佛法上得到了帮助,所以主动给予(个别还强调是强行给予)上诉人殷先生的妻子刘女士钱财。同时还证实,上诉人殷先生没有宣扬封建迷信,其只是在湖南岳阳的弥陀寺、甘肃武威的松涛寺、辽宁大连的安山寺等几所寺院里讲了一些禅宗佛法的内容。
以上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殷先生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且以上证人证言经过二审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质证,双方均无异议。二审法院应当采信。
2、二审开庭再一次证实,殷先生没有诈骗的动机。
首先,殷先生并没有向任何人索要钱财或者表现出索要钱财的动机和目的。如河北省保定市证人邓某某等人给予的57000元,完全是为了帮助上诉人殷先生修缮房子,邓某某召集大家,强行给予上诉人殷先生的。
其次,殷讲课的目的,是为了宣传佛法。
第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给人“看病” ,借机收敛钱财,与事实不符。在二审庭审调查时,上诉人殷已经阐明,其只是提出一些养生、保健的理论和调理身体的方法,供大家参考以强身健体,谈不上是什么“看病”。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殷诈骗500余万元,不成立。
1、二审中,检察员没有出示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殷是骗取哪些被害人的500余万元财产!事实上,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也没有认定上诉人殷诈骗了被害人的500余万元财产!我们知道,诈骗500万余元是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但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殷的诈骗数额巨大,也没有认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上诉人殷的量刑也是按照诈骗数额巨大来处罚的,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另查明上诉人殷诈骗500余万元,我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这种做法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二审法院应该予以纠正。把这500余万元财产依法返回上诉人及其子女。
2、在一审中,我们就强调,被侦查机关扣押的上诉人殷的500余万元财产中,有一部分是上诉人子女的财产,一审法院应该区分哪些是上诉人的违法所得,哪些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哪些完全不属于上诉人的财产。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法办案,通通将这500余万元财产予以追缴,这是严重的违法判决。二审法院也应该一并予以纠正。
三、一审法院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09条明确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纵观本案,上诉人殷的家庭及其子女的所有财产即500余万元并不是违法所得。
首先,500余万元不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孳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殷诈骗数额巨大既诈骗143500元,并不是诈骗500余万元。而且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殷量刑也是按照此数额定罪量刑。所以说,即使上诉人殷构成犯罪,其犯罪所得充其量数额也仅仅为143500元。
其次,而且按照各级法院的管辖权来推断,如果上诉人殷是诈骗500余万元,一审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来审理本案。既然一审法院审理了此案,那么这500余万元就不可能是上诉人殷的犯罪违法所得,这一点一审法院应该很清楚。
再次,这500余万元更谈不上是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财物。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我们辩护人很珍惜今天的庭审机会。我们辩护人感谢您们依法采纳了我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并让证人发表了他们的证词,促使本案案情明朗。从此,我们辩护人看到了公平公正的曙光。
因此,我们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按照本案的事实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改判上诉人殷增远无罪,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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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怎么为自己辩护?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主要从自己是否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检方的证据是否全面等方面辩护,针对检方的指控逐条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还是请律师辩护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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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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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好哥们,他因为盗窃公司里的公物贩卖被抓了,但是他还不承认,还想要继续了解一下关于辩护人辩护意见怎么写呢,那么应该怎样写才会合法有效呢?
[律师回复]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一)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   前言部分应当说明:   第
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实践中,还说明是受哪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第
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   第
三,也可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这样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   
(二)正文   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   一般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也有的案件需要同时从上述几个方面来辩护。   
(三)结束语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撰写辩护词还应当注意:   
1.实事求是。辩护词不得歪曲事实,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   
2.准备充分。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要研究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以全面、深入、细致分析证据材料。   
3.注意言语分寸。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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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进行相应的辩护,我国相关检查司法机构应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方的辩护权和其他应有的诉讼权利,但若是被告方不熟悉相关规定,最好还是雇佣一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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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大伯他以前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因为公司倒闭了就被辞退了,没去找工作,觉得来钱太慢,所以就打起了票据诈骗的主意,将假的票据拿到一些小公司那里做尾款,让其去承兑,被坑的公司报了警,我大伯被逮捕了,他儿子想要我为其写一份辩护词,请问票据诈骗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怎么写,有没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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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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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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