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单方出资买房,如何避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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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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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婚前购房,只用了自己的钱,没有用对方的钱,那么尽量房产不要登记对方的名字,因为见名有份,房产的登记对方或登记你们两个人的,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哪怕对方一分钱没出,也是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不得不登记对方名字,最好做个书面约定,约定双方之间是代持关系还是什么,书面确认房产产权归出资方个人所有。
婚前单方出资买房,如何避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单方出资买房,如何避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在杭州代理离婚案件中,有不小的案件是婚前买房产生了纠纷,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来解决。

为了避免婚姻中出现这种情况,杭州离婚律师给大家几个建议,以防一方婚前出资买房,婚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婚前购房,只用了自己的钱,没有用对方的钱,那么尽量房产不要登记对方的名字,因为见名有份,房产的登记对方或登记你们两个人的,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哪怕对方一分钱没出,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不得不登记对方名字,最好做个书面约定,约定双方之间是代持关系还是什么,书面确认房产产权归出资方个人所有。

3、如果不方便签书面文件的话,要保持聊天记录或者通话谈话录音,以证明你们买房时的真实意识表示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

4、如果自己有资格购房,不需要用对方名字的话,即便差一点钱,去借钱,也要在婚前付清全款,这样房产的完整权利都属于你个人,与配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个会涉及到你用婚后收入还婚前借款的问题,还借款的钱给对方一半就可以了,很清爽的事情,起码和房产是没有瓜葛的。

5、还有个办法就是签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婚内财产约定,明确房屋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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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订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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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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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房产变更为一方所有 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目前,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话,对于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将是非常有利的。 房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如已出房产证,房产证上是一方名字,另一方可以到房管局直接办理增名手续,费用一百多。 除上面情况外,任何的增名、更名、改名手续,都相当于将房产全部或部分买卖或赠予给别人。按相关买卖或赠予的手续缴纳相关国家规定的税费。 按上面说的,夫妻共有房产,需夫妻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本人都要亲自到场。那就不存在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下过户给别人了。 除非一方能骗另一方去公证处办理一份全权委托一方去买卖过户房产的全权委托书。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书也要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签名的。 如果房产证是单个人名字,就有可能单个人去卖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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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单方买的房怎么避免成为共同财产
1、如果婚前购房,只用了自己的钱,没有用对方的钱,那么尽量房产不要登记对方的名字,因为见名有份,房产的登记对方或登记你们两个人的,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哪怕对方一分钱没出,也是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不得不登记对方名字,最好做个书面约定,约定双方之间是代持关系还是什么,书面确认房产产权归出资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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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汕头如何处理夫妻逃避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汕头如何处理夫妻逃避共同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副院长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说,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说,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
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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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避免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房产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时如何避免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房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20年,我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没有财产约定。2020年,我们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但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丈夫名下。最近我与丈夫感情不和,担心他未经我同意擅自处理该房产。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虽然该房屋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丈夫单方面处理该房产,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要求丈夫配合到房产局申请办理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多领取一本房产证;如果房屋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则需先将银行贷款还清并注销抵押,否则无法办理;二是要求丈夫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或二次抵押登记,你是抵押权人领取他项权证,你丈夫是抵押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

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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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虽然该房屋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丈夫单方面处理该房产,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要求丈夫配合到房产局申请办理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多领取一本房产证;如果房屋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则需先将银行贷款还清并注销抵押,否则无法办理;二是要求丈夫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或二次抵押登记,你是抵押权人领取他项权证,你丈夫是抵押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

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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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虽然该房屋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丈夫单方面处理该房产,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要求丈夫配合到房产局申请办理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多领取一本房产证;如果房屋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则需先将银行贷款还清并注销抵押,否则无法办理;二是要求丈夫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或二次抵押登记,你是抵押权人领取他项权证,你丈夫是抵押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

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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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虽然该房屋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丈夫单方面处理该房产,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要求丈夫配合到房产局申请办理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多领取一本房产证;如果房屋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则需先将银行贷款还清并注销抵押,否则无法办理;二是要求丈夫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或二次抵押登记,你是抵押权人领取他项权证,你丈夫是抵押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

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
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要到场,怎样才能避免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的。
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合法的婚姻关系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双方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自愿离婚且真实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自觉履行承诺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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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汕头该怎么处理夫妻逃避共同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副院长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说,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说,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
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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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副院长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
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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