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起诉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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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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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求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起诉状首先是需要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况,紧接着就是关于诉讼请求,也就是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作出明确的说明,最后就是写清楚事实和理由部分并且签字确认。
要求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起诉状怎么写?

一、要求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起诉状怎么写?

要求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起诉状首先是需要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况,之后就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来作出确定。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

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购买时间不足5年需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先缴纳,在一年以内能够重新购买房产并取得产权则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具体退还额度按照两套房产交易价格较低的1%退还。

地税局会审核卖方夫妻双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作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据,其中包括虽然产权证没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门已经备案登记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类房产)。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必须征收差额的20%

关键看房屋是否满2年、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买方是否首次购房,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印花税:房款的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营业税:全额的5.56%(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

4、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普通房满五年唯一减免)。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流程是什么?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办理房产过户需要登记信息并且签署相关的协议,再到房地产的评估中心办理评估房子的手续,然后到办理公证的手续,接着就可以办理双方交易的手续,再缴纳印花税还有办理更改名称的手续。

在当下的社会现在,如果要买卖房屋的话,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执行。首先双方当事人需要有关于房屋的买卖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需要有相关的人员来办理过户的手续,如果没有履行过户的义务的话,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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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有个朋友买了一套房子委托亲戚签合同,现在想咨询的问题是未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上诉状范文。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某,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投资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山东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签订合同版本号为20130510号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申报“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的相关业务委托给被告办理,申报期限为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因住建部公告时间受限,原告同意时间顺延至2014年6月20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未在约定日期内,未将原告资质证书办理完毕,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已付的代理费并支付原告2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3月4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13万元委托代理费。庭审中,原告诉称,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后,被告未将原告资质证书办理完毕,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履约或者退款事宜,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13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原告资质证书办理完毕,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13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解除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及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相应损失,故被告不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及支付原告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经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代理费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经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一、被上诉人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1、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应自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直到2017年1月10日一审开庭前,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解除合同,因此,被上诉人的合同解除权消灭。
2、合同解除权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行使。本案中,上诉人已于2015年4月17日完成了委托事项,被上诉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资质,实现了合同目的,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鉴于本案受托事项的特殊性,上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并不构成违约。本案上诉人受托完成的是向国家机关申报、由国家机关进行审批的事项,能否完成以及能否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被上诉人自身的条件、配合和国家机关的行为。
三、一审在未判决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判令由上诉人返还代理费并支付违约金,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山东经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
一、被上诉人所获得的资质是被上诉人自行申请获得的,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没有帮助被上诉人取得资质,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根据证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合同的履行附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帮助被上诉人取得资质,不能证实资质的取得是上诉人履行合同的结果。
二、根据合同8.2条第二款约定,上诉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如不能将资质证书办理完毕,被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上诉人应全额退还代理费,并支付两万元违约金。所以在上诉人没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上诉人返还代理费支付违约金。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阐述了解除合同并退还代理费、支付违约金的理由,并将该主张予以采信,不能说明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解除合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判定如下:上诉人天九公司提交前期准备材料一份,证明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前期准备材料申报企业为“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关联,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九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上诉人天九公司与被上诉人经典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第六条“代理期限”约定申报期限为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后双方变更为2014年6月20日。但经典公司实际取得证书资质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超过约定时间。《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第八条约定“乙方(天九公司)承诺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资质升级,乙方在协议约定日期内,未将甲方资质办理完毕,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付代理费并支付甲方2万元违约金。”该条约定亦适用于变更期限后的情况,天九公司未在2014年6月20日完成资质升级,因此经典公司有权解除《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有权要求天九公司退还代理费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其次,上诉人天九公司主张是由于被上诉人自身的条件、配合和国家机关的行为而导致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因此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既然上诉人天九公司明知受托完成的是向国家机关申报、由国家机关进行审批的事项,而仍然在合同中与被上诉人经典公司约定了申报完成期限,表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考虑可能承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且上诉人天九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合同要求,因此,上诉人天九公司应当认定为违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原审判决并未在判决主文中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二审法院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增加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解除上诉人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经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老公公司和某建筑公司合作并签有三年合同,现在三年未到,该建筑公司要求终止合作,这对我们公司会造成极大损失的,特来了解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状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状,为你提供了一些资料参考:民事诉讼法 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首先要对上诉状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诉状内容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提起上诉条件的规定的,应当限定期限通知上诉人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上诉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上诉状并交到人民法院的,该5日从此起算。原审人民法院将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不行使的,不影响将来口头答辩或者以后再交书面材料。15日的规定是指,如果被上诉人愿意提出答辩状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15日内不提出的,原审人民法院就不再等待答辩状的提交,而直接将案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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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义务起诉状范本怎么写
履行合同义务起诉状范本,由标题、开头、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结尾组成,并且递交起诉状的时候,需要附带相关的证明文件。艾符合人民法院要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进行立案,不符合的情况下会进行驳回并告知驳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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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请求履行抚养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请求履行抚养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免除。自子女出生至其能够生活为止,即使父母离婚,亦必须承担此种义务而不得解除。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精心关怀、照顾子女,为其提供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确保子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
二、为子女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费用,使其健康成长和发展得到经济保障。

三、保障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其文化素质创造条件。

四、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将家庭教育和生活抚养相统一。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形:

一、抚养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永久性的,而是以子女能够生活,承担社会功能为限。具体来说,未成年子女指尚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生活的子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因主观原因不去进行工作和劳动,从而无常生活的,即所谓“啃老族”,不属于不能生活的子女。

二、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在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具体数额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子女可以同时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此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可以由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若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可由其他顺序监护人代为诉讼。

三、抚养义务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抚养义务始终贯穿子女的成长,即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除。离婚后,子女判归一方的,另一方仍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如何要求女方履行抚养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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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免除。自子女出生至其能够生活为止,即使父母离婚,亦必须承担此种义务而不得解除。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精心关怀、照顾子女,为其提供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确保子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
二、为子女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费用,使其健康成长和发展得到经济保障。

三、保障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其文化素质创造条件。

四、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将家庭教育和生活抚养相统一。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形:

一、抚养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永久性的,而是以子女能够生活,承担社会功能为限。具体来说,未成年子女指尚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生活的子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因主观原因不去进行工作和劳动,从而无常生活的,即所谓“啃老族”,不属于不能生活的子女。

二、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在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具体数额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子女可以同时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此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可以由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若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可由其他顺序监护人代为诉讼。

三、抚养义务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抚养义务始终贯穿子女的成长,即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除。离婚后,子女判归一方的,另一方仍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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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是否需要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一般来说,约定的还款或者保证的期限未到届满的期限,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但是实际出现的情况更为复杂,当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时,此时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讲讲该问题,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才行。
一、预期违约的相关概念: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我国法律上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三、关于担保合同的预期违约使用的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开始起算,即只有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而,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的我国法律包括《担保法》并无类似规定或相反规定,因而在《合同法》颁布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并未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综上所述,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是可以的,但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此时法律也得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从这一点我们更可以理解到预期违约的合法合理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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